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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转卖不改保车祸发生不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3日00:47 重庆晚报

  本报讯租辆车送准岳父一干人走亲戚,孰料中途出车祸,亲戚伤了好几个。医疗费、修理费、鉴定费花去1.2万元,找保险公司赔偿却被拒绝,市民文祖元昨日一脸苦瓜相:“倒霉。”

  21岁的文祖元在南岸开了家汽配行。1月8日,女友一家欲到巴南区二圣镇走亲戚,文便花150元,到熟人开的汽车租赁公司租了辆微车。当天下午1时许,文祖元驾车载着女友
等7人行至二圣镇羊眼寺路段时,与一大客车相撞,女友的父亲和姑、婶受伤。

  经交警现场勘查,认定文祖元在会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负事故全部责任。为此,文祖元包揽了医疗费不说,还垫支了车辆修理费、施救费、鉴定费等1万余元。

  文祖元满怀希望等待保险公司理赔。昨日,他却得知承保的永安保险重庆分公司已作出拒赔通知,理由是保险车辆转卖,被保险人没有事先通知保险公司并申请办理批改。

  经查询,文祖元摸清了肇事微车的身份:该车原为綦江人杨某所有,杨某当初为车投了保,期限从2005年1月21日至2006年1月20日;去年底,杨某通过旧车市场将车转卖给唐某,并于今年1月6日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文祖元租车时,租赁公司将这辆唐某挂靠在该公司的车租给了出来。

  “如果杨某转卖车辆时书面通知公司并申请办理了批改,我们肯定会赔。”永安保险重庆分公司有关人士称,根据(2003版)《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相关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的,均需到保险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文祖元准备找租赁公司赔偿。“如果合同约定了租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方式,那就按约定执行。”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侯国跃律师称,如果没有约定,“打官司比较困难。”

  记者李定兵网络编辑:翁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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