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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跑新娘”被判还彩礼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3日00:50 新京报

  被指领结婚证后拒办结婚仪式,新娘索要青春损失费被驳

  本报讯(记者 陈俊杰)一对新人刚领完了结婚证却为按照哪里的风俗举办婚礼而闹起了离婚,女方因拒绝退还男方给予的彩礼被告上了法庭。昨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女方应退还男方9000元彩礼。

  根据法院判决书,这对新人是在2004年11月经别人介绍相识的,定亲后,男方张先生的亲友给了女方王女士3000元,并给王买了新衣服。同年12月两人领取了结婚证。按照当地婚俗,张先生给了王女士9000元彩礼钱。

  去年8月,张先生将妻子告上法院,指责被告在领完结婚证后开始冷落自己,并不同意按照自家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双方一直未能共同生活。他要求离婚,并要求其退还1.22万元彩礼钱及2000元送礼、服装费。

  妻子王女士提出了自己的理由,称同意离婚,但彩礼钱及服装款应作为精神补偿费,不同意退还。王女士还称,她与丈夫曾在丈夫家共同居住生活,多次发生性关系,自己还因此做了流产手术。为此,她要求丈夫赔偿5万元青春损失费和4万元名誉损失费、精神损失费。张先生对该说法表示否认。

  二中院审理后确认,王女士未到张先生家生活,两人也未一起共同生活。法院认为,按照最高院《婚姻法》的解释“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的规定,王女士应返还张先生9000元彩礼礼金。王女士没有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双方确在一起共同生活,她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青春损失费的主张不能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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