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公布九项水务行政许可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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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3日04:44 深圳特区报 | |||||||||
我市公布九项水务行政许可事项 从江河湖泊地下取水均须申请城市供水工程应按规定建设配套节约用水设施 【本报讯】(记者肖意郑向鹏)记者昨天从新一期政府公报获悉,《深圳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并正式施行。《办法》规定了取水、排水等9项行政许
取水前须先申请并取得许可 据了解,特区建设初期,由于自来水普及率不高,随着城市建设规模日益扩大,我市沿海地区普遍存在长期过量开采地下水现象,导致我市地下水位下降,造成了海水入侵,局部地区甚至出现地质灾害的威胁。根据该《办法》,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在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证》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但地下水取水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年度计划可采总量,并应当符合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的要求;地下水超采区不得扩大取水,禁止在没有回灌措施的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取水;在沿海地区开采地下水,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采取措施,防止地面沉降和海水入侵。该《办法》同时规定,取用地下水之外的水资源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用水和航运、环境保护需要;取水行为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二是从江河湖泊取水的,符合江河流域的综合规划、全国和地方的水长期供求计划,遵守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三是经论证取水处水体水质或经处理后的水质应达到申请人用水水质要求;申请人承诺退水中污染物总量不得超过规定的指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5年。取水期满或者取水达到取水总量的,取水许可证自动失效。取水许可事项不收取手续费。但根据《水法》等有关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获得取水许可的单位或个人需对其依法取用的水资源进行缴费,目前每立方米的水资源费收费标准是:地表水:蓄水0.04元,江河水0.02元;地下水:矿泉水5.76元,地热水4.32元;其他地下水0.14元。 城市供水工程应建节水设施 该《办法》关于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立项)及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文件)审批规定,城市供水工程包括供应自来水、管道优质饮用水、中水、海水等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含水厂及其取水设施、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及用户供水设施,城市供水工程应按规定建设配套节约用水设施,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海水利用或其他节水措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其可行性研究(立项)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供水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政府有关建设投资管理办法,年设计用水量在3万立方米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提交经水务主管部门批准的用水节水评估报告。该《办法》规定,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水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管径200毫米以上,且总投资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由开发建设单位或用户建设的新增年设计用水水量3万立方米(含3万立方米)以上的用户供水设施须向市水务局申请,其他供水工程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申请和决定权在各区水务主管部门。 此外,《办法》还对引水蓄水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河道堤防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河道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水工程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城市管道供水特许经营、城市排水许可等七项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做出了详细规定。 其中,城市管道供水经营项目审批规定,采用招标、招募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确定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申请人在取得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书和《深圳市城市管道供水特许经营证书》后,方可在深圳市的一定区域内从事城市管道供水(含自来水、直饮水、中水、海水)经营。 城市排水许可准许生产、经营、施工等单位或个人接通雨污水管道并向污水管道排放污水,但排水单位或个人须符合下列条件: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的要求,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须达标后排放,按规定建设好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重点排污工业企业须在排放口安装污染物在线检测装置等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