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违反了公司规定” 女员工被罚披带示众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3日05:12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 |||||||||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记者 张皓)年轻女孩身披红绶带,站在大门口,莫不是迎宾小姐?前日下午5时许,到冠捷显示科技(武汉)有限公司办事的李先生仔细一看,才发现自己错了———红绶带上写的是“我违反了公司规定”。李先生气愤地向本报反映:“错了是该处罚,但这样做未必太过分了!” 记者随后赶到现场,那女孩已离去。门口保安袁世伟说,那名女孩过马路时闯了红
该公司安全部负责人汤晓许解释,为了保证员工的安全,公司安排有保安在门口的十字路口值守,并规定如果有员工违反交通法规,就会受到上述处罚,作为教育警示。记者随机采访了该公司多名员工,他们称以前也有人被这样罚过。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德淼博士认为,披带示众有损人格尊严。法律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员工犯了错,公司可给予内部纪律处罚,但处罚方式和限度不能违反法律的精神。 记者将专家的意见转告给汤晓许,他表示将改进管理方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