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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新三年”再就业优惠政策即将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3日06:57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南京日报报道】 (记者陆诚)

  在我市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到本省其他城市就业或创业,照样能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记者昨天从相关部门获悉,我省“新三年”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政策“代拟稿”已提交省政府审议,有望于近日出台。相关负责人表示,据该“代拟稿”,与过去三年的政策相比,新一轮的再就业优惠政策扩大了政策覆盖范围和优惠力度,小额担保
贷款、再就业税收优惠等与下岗失业人员息息相关的政策都有了重大变化。

  小额担保贷款提高至5万元

  启动资金是下岗失业人员创业遇到的最大障碍,小额担保贷款则为他们扫清这一路障。据了解,目前我市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4万元,去年劳动部门累计发放小额担保贷款1564笔,共计2985.7万元。

  而根据新政策“代拟稿”,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经营规模较大的可放宽到5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申请延期2年。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其贷款规模还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适当扩大。

  《再就业优惠证》可全省通用

  据了解,截至去年年底,我市累计为8.2万名下岗失业人员发放了《再就业优惠证》,减免税费1.2亿元。但在南京申领的《再就业优惠证》,到我省其他城市创业或就业时却派不上用场,这让不少下岗失业人员感到苦恼。

  新政策“代拟稿”充分考虑到这一问题,规定《再就业优惠证》在全省范围内适用。持证人在本省内异地流动就业的,凭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根据新政策“代拟稿”,我省还将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程序,防止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对出租、转让和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同时,劳动、税务等相关部门将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相关部门在提供政策扶持后,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对于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下岗失业人员,其证件将及时被收回。

  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调整

  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商贸、服务型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都能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据新政策“代拟稿”,今后三年,这一政策还将延续,但方式有所不同。

  过去,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凭《再就业优惠证》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而根据新政策,从今年开始,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同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也将免收。

  根据过去的政策,新办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而新政策“代拟稿”则明确,商贸企业、不属于国家限制行业的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职介、培训机构帮扶就业可获补贴

  除了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新政策“代拟稿”还鼓励职业介绍机构和培训机构为新生劳动力等各类人员提供就业服务。并明确,各类职业介绍、培训机构为城镇各类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和农村劳动力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免费培训的,凭相关证明可申请补贴。

  (编辑涵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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