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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两级法院院长商讨南京市法院司法改革问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3日07:42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南京日报报道】

  死刑一审案件的证人和鉴定人应当出庭;民事二审案件开庭只审争议焦点……在昨天全市法院院长会议上,我市两级法院负责人讨论了《南京市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贯彻意见(征求意见稿)》。记者获悉,这份《征求意见稿》,要求我市法院要走在全国司法改革前列。

  【刑事诉讼】一审死刑案件证人和鉴定人应出庭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最严厉刑罚,死刑判决绝不允许出错。为此,该《征求意见稿》要求,对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可能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除被告人认罪或者控辩双方对证据没有争议之外,证人和鉴定人应当出庭。不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的书面证言、鉴定结论,如无法经当庭质证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据悉,市中级法院将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关于死刑案件证人和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具体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落实保障人权和无罪推定原则,我市法院还要对刑事证据制度进行改革。该《征求意见稿》要求,全市法院要依法排除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式获得的言词证据,要保障犯罪嫌疑人自愿陈述,反对强迫自证其罪。

  【民事诉讼】二审案件原则上应开庭审理

  该《征求意见稿》提出,要完善民事案件的指定管辖制度。不同地域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如由一方当事人所在地法院管辖难以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的,可指定第三方法院管辖。为方便当事人诉讼,该《征求意见稿》认为,只要不违背国家司法主权制度,可适当扩大协议管辖的连结点,即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管辖法院。

  对于民事二审案件,该《征求意见稿》要求,除合议庭一致认为书面审理足以认定事实,法律适用不存在争议,上诉理由明显不成立的案件可不开庭外,其余的二审案件均应开庭审理。法官在开庭审理民事二审案件时,只需审理有争议的事实或法律适用问题,其他庭审环节可以省略。

  【行政诉讼】状告市区两级政府由市中院一审

  为排除干预行政审判的各种因素,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高效,该《征求意见稿》要求,以市政府、区县政府、省级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案件,以及涉外、涉港澳台的行政案件,由市中级法院管辖。但以区、县政府名义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案件除外。

  对受案的基层法院不适宜审理的行政案件,市中级法院可以根据受案法院的申请,或依职权指定其他基层法院审理或自行审理。

  此外,基层法院对应当管辖的行政诉讼案件,无正当理由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的,起诉人可直接向市中级法院起诉。

  通讯员赵兴武南京日报记者殷骏

  (编辑涵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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