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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茹赵争华山”公开审理(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3日09:43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茹赵争华山”公开审理(图)

  茹桂教授接受本报采访。昨日上午8时30分,由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负责的“茹赵争华山”一案在该院二楼审判庭正式开庭审理。在3个多小时的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围绕各自的主张和观点唇枪舌剑,展开激烈的辩论和答辩,第一被告当庭否认笔迹鉴定报告。

  举证责任该谁负?

  庭审中,经过法庭调查基本认定,摹刻在华山东山门巨石上的“华山”二字来源于华山旅游发展总公司(本案第二被告)印制的《华山导游图》,而《华山导游图》上的“华山”二字又来源于陕西人民美术出版社出版的挂历。但由举证和质证情况来看,原告茹桂和第一被告赵养科都没有直接的、足够的证据证明挂历上的“华山”二字是依据茹桂或赵养科的手迹印制的。

  第一被告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既然原告认为原件是他写的,他就应该负有举证责任,拿出有力的证据,如当时的作品原件来证明“华山”二字为自己所写。被告方没有此举证责任。原告方则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的相关规定,被告方同样负有举证责任,而第一被告拿不出当时的作品原件,那就只有借助于科学的笔迹鉴定手段。

  笔迹鉴定不认可

  去年年底,陕西省人民检察院鉴定机关就此所作的鉴定报告表明:样本上的字体,从运笔、笔势、结构、收合等各个方面与原告的字体相同,而与被告的字体有着本质的区别,最终认定“华山”二字确系茹桂所书。然而,第一被告及代理人当庭否认了此笔迹鉴定报告作出的结论,声称鉴定机关的鉴定器材和样本均不合理:一、原告提供的样本与题写“华山”时相差10多年,不是同一时期的,对一个书法家来说,存在写字风格变化的问题,不具有稳定性。二、样本提供的是石刻后拍的照片,与原件会有很大的变化,因为它要经历从原作品到华山挂历到华山导游图到石刻每一个阶段的变化。三、鉴定机关所取鉴定数量不够,鉴别点不对。第一被告还认为,鉴定程序不合法,但被告赵养科承认当初确定鉴定机关是自己选择、原告方同意的。

  由于原被告对鉴定报告的认可情况差异较大,而此报告又涉及相关的单位和专业知识,审判长最后宣布:此案将择日宣判。文/图记者姚村社实习生拓润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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