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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纠纷同乡反目 经潮阳法院调解解冰释前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3日10:05 大华网-汕头日报

  本报讯(记者赵令蔚、通讯员张少忠)广西一对老乡黄某兵和黄某顺一同来到汕头市潮阳区打工,本是同乡好友,却因喝酒打架引发纠纷,以致对簿公堂,官司从广西打到广东,长达一年之久,矛盾愈演愈烈。近日,在潮阳区人民法院法官的悉心调解下,双方冰释前嫌,握手言和。

  原告黄某兵和被告黄某顺是同村好友,他们一起在潮阳区一乡村打工。2004年12月
22日,两人到老乡处喝酒,由于意见分歧,双方发生打架。打架中,黄某兵被黄某顺持菜刀砍中右大腿,住院6天,花去医疗费2360元。因索赔医疗费未果,双方反目为仇,矛盾激化。2005年1月12日,黄某兵将黄某顺告上了广西平果县人民法院,索赔医疗费。黄某顺认为自己的经常居住地在广东,而提出管辖权异议。2005年11月9日,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潮阳法院处理。

  潮阳法院承办该案的民庭法官详细阅读了案卷,发现案件纠纷虽小,但积怨较深,如果不能妥善调解,矛盾将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为此,承办法官通知双方到庭进行调解,了解双方的情绪和思想状况,寻找调解的突破口。第一次调解的过程中,双方的态度都十分强硬,互不相让。特别是黄某顺,认为已经在村治保会接受了处理,支付了对方600元,事情已经了结,黄某兵不该到法院起诉,步步相逼。2月7日,承办法官继续进行调解,从法理和情理两方面做黄某顺的思想工作,指出他在此事中所必须承担的责任,不能为了这点小事连累了自己连累了亲人。对黄某兵则阐明“冤家宜解不宜结”的道理,只要对方有诚意解决问题,调解更能体现互谅互让。最终,在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下,黄某顺不仅消了怨气,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同意全额进行赔偿;黄某兵也表示希望两人的关系能和好如初。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黄某顺当场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双方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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