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幅度在5%至20%之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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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3日10:05 大华网-汕头日报 | |||||||||
本报讯(记者林奕群)记者从市房管局获悉,经省政府同意,我市即日起调整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新规定的缴存比例实行自由浮动,幅度在5%至20%之间。同时,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倍。 据悉,我市目前执行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最低标准,即单位和个人各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5%的比例缴存。长期
根据省复函规定,我市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不低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但缴存比例最高不得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0%。各单位可根据自身经济状况,确定本单位的缴存比例,并按程序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东厦路119号6楼,电话8627831、8328034)备案。对市财政核拨、核补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确定统一的住房公积金具体缴存比例,需报有关部门批准执行。同时,根据省建设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建设部等三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规定,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超过职工所在市、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倍。职工月工资(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超过限额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最高按照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和政府规定的缴存比例执行。据悉,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有关规定可享受免缴个人所得税、公积金个人账户产生的利息免缴利息税的优惠待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