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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歧视”之痛何时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3日10:57 宁夏日报

  2006年大学生将遭遇就业寒冬

  轰轰烈烈的2006年中国大学毕业生就业大幕,在2005年的冬天,便已早早拉开序幕,总数再创新高的413万大学毕业生开始涌入人才市场。

  从1999年开始,高校扩招,毕业生人数每年以60万~70万增加。与此同时,企业纷纷
减员增效,政府提倡精简机构,事业单位实行下岗分流,造成人才需求下降。可以预计,大学生就业竞争将会更加激烈。2006年大学生将遭遇就业寒冬。

  日前,教育部宣布,2006年中国的大学将继续扩招,招生总数将创出天量,达到创纪录的800万。

  然而据教育部统计,2004年大学毕业生为280万人,初次就业率本科院校61.3%,高职院校就业率不到40%。2005年大学毕业生为338万人,就业率本科院校为70%,大专生为40%(专家认为有水份)。

  中国的大学生一次就业率一跌再跌。是因为中国的人才资源过于旺盛,钵满盆盈了吗?不是,2005年之春,中国爆发了史无前例的民工荒,情况之严重让中国措手不及。

  那么,是因为中国的大学生太多了吗?在美国和日本,接受过高等教育的人数,占全国总人数的比重,分别为35%和23%,而我国仅为5%。

  就业歧视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2005年12月,CCTV对就业歧视进行了一个网上调查,结果显示,有74%的求职者遭遇过就业歧视。可见就业歧视已不是个案,已不是小概率事件,已不是依靠道德或舆论就能解决的问题了。

  2003年3月,浙江大学应届毕业生周一超参加嘉兴市秀洲区公务员考试,因在体检时被查出乙肝“小三阳”未被录取,愤怒的周一超情绪失控,杀死在场的区人事劳动局一名工作人员,刺伤一人。最终周一超被法院判处死刑。

  周一超之死之所以震动了全中国,是因为周一超之死拨动了大学生在报考公务员中所遭遇的就业歧视,这根敏感的神经。

  而目前,我国乙肝病毒携带者已有1.2亿之多,也就是说,每10个人中就有一名。

  就业歧视不只发生在招聘中,还发生在已就业的人群中。2004年,某地水电工程局10名女工,集体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因为水电局规定,合同制工人无配偶的,才可与企业续签劳动合同。为取得劳动资格,已婚的女工们,只好集体以提出离婚诉讼的方式,抗议“就业婚姻歧视”。中国的就业歧视竟然如此荒唐,如此离谱。

  就业歧视又何止一个“婚姻状况”,公开的、见诸文字的就业歧视比比皆是:如年龄歧视、学历歧视、性别歧视、户籍歧视、生理歧视、健康歧视,婚育歧视、甚至方言歧视、血型歧视。

  而最让人不能容忍的是,在国家公务员的考试中,竟然所含的公开的露骨的就业歧视条款最多。在国家公务员的考试中,明文规定年龄不能超过35周岁、身高不得低于1.6米、当地户籍、不能是乙肝携菌者等等。某地还居然要求报考公务员的女青年双侧乳房必须对称。就业歧视歧视到女青年的乳房上,也算是一则天下奇闻。

  反就业歧视亟需立法

  当就业歧视涵盖中国90%以上的招聘要求的时候,我们还可以对此安之若素吗?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副院长郑功成认为:在中国的就业市场上,90%以上的招聘广告均含有歧视性条款,就业歧视正在愈演愈烈。不立法明令禁止,便会损害劳动力市场的正常发育与成长,进而带来更为严重的经济社会后果。

  关于反就业歧视立法,连续三年,全国人大、政协会议上都有代表和委员提出建议。但至今尚未纳入立法范畴。

  从立法上铲除就业歧视,已是中国的当务之急。应在《宪法》中增加反就业歧视的内容,并制定独立的《反就业歧视法》。

  从司法层面上应建立相应机构,如“公平就业委员会”,以保障劳动者就业平等合法权益的实现。平等就业委员会,将承担以下职责:对就业歧视作出认定,对就业歧视申诉案件进行调查、协商、调解,研究公平就业政策并提出建议,提供有关就业歧视的咨询服务等,并可为受害人准备起诉书,代表参加诉讼。

  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保护的、公民最重要的基本权利,是基本的人权构成的核心构件之一。如果这样的权利都得不到保障,又何言法制中国,中国法制?所以,应尽快出台《反就业歧视法》。

  美国1967年颁布的《雇佣年龄歧视法》明文规定,歧视40岁—65岁求职者是违法行为。甚至在招募广告上指明招聘“成熟的”求职者,也是违法行为。

  (据《观察与思考》魏雅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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