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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身份资质难确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3日12:04 今晚报

  本报讯 (记者吴阿娟 通讯员郭儒村)在一起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提出赔偿请求的原告在法庭上出具了一份《专家论证意见书》,以证明自己的部分花费损失。但对这份意见书,原告却没能提供证据证明出具人员的身份资质情况,故本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对这份意见书未予采信,一审没有支持这份意见书所证明的相关费用。

  2004年2月5日中午时分,年过花甲的雷某骑着一辆电动自行车,沿红旗南路西侧的
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当行至红旗招待所前时,正遇江某驾驶的解放牌小客车沿红旗南路西侧人行道由西南向东北倒车,结果雷某的车前部与小客车后部左侧相撞,造成雷某受伤。事发后,雷某到指定医院就诊,并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接受了手术治疗,共花去医疗费5.5万余元,江某支付了4.4万余元以及580元护理费。2004年9月,出院后的雷某进行了伤残鉴定,被评定为十级伤残。雷某认为,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由司机江某负全部责任,而江某是在为单位采购物品期间出的事,系从事职务行为,所以,江某的单位也应承担赔偿责任。故雷某将江某的单位及江某分列第一、第二被告,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康复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8.4万余元,因江某已经支付了4.4万余元,故尚欠14万余元。为了证实自己的康复期限及费用问题,雷某还向法庭提交了一份《专家论证意见书》。

  开庭之时,第一被告江某的单位经法院合法传唤没有出庭答辩。经法院询问,单位表示他们有规定,职工驾车发生事故,一律由肇事者个人承担责任。被告江某则在法庭上辩称,原告与事故无关的治疗费用应依法核减,超出部分应予驳回。

  法院经审理后,对公安交管部门作出的由小客车的司机江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认定予以确认,并认为交通事故是被告江某在为其单位工作期间发生的,故因事故给原告造成的相关损失,江某所在的单位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于原告提交的《专家论证意见书》,法院认为,因原告没能对出具论证意见的相关人员的身份资质情况提供相应证据,并对于康复费用的实际支出也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所以法院不予采信。在计算各项合理损失的基础上,法院缺席判决:第一被告江某所在的单位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7.8万余元,其中包含被告江某已经支付给原告的医疗费和护理费共计4.4万余元,并一次性给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原被告的其他请求均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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