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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告媒人还礼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3日12:04 今晚报

  本报讯 经媒人介绍,本市一男子与一外地女子喜结良缘,但因未达法定年龄,双方并未登记结婚。二人甜蜜地生活了五个月后,新娘突然不辞而别,从此杳无音信。新郎气愤之下将媒人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当初交与其保管的订婚礼金。此案经两审法院审理后,新郎的该项诉求最终得到了支持,法院判令被告媒人返还新郎人民币一万元。

  今年24岁的张某是本市大港区某工厂工人。2002年3月,张某与内蒙古女子古某经何
某介绍相识后订婚。按照古某的要求及当地习俗,张某给付古某订婚礼金1万元。因古某系外省人,张某出于安全考虑,将该款交由介绍人何某保管,此决定也得到了古某的认可。同年12月,张某到古某的家中居住了半个月,了解了对方的一些家庭情况。回津后,二人又经过了近一年的相处,决定正式结为伴侣。2003年11月19日,张某与古某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但因张某还没到法定婚龄,二人并没有领取结婚证。婚后初期,如所有的新婚燕尔一样,张某小两口日子过得幸福平静。然而五个月后,即2004年4月19日,古某却突然不辞而别,而这一走就再无音信。同年5月8日,张某的伯父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古某以结婚为名骗走其侄子2.5万元钱。当月20日,接受报案的公安机关就此作出了“张某与古某从认识到形成事实婚姻历经约一年半时间,婚姻跨度长,未发现介绍人何某与古某合谋诈骗的证据,当事人古某下落不明无法深入调查,故不予立案”的决定。此后,认为自己蒙受了巨大损失的张某将介绍人何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1.07万元。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张某给付古某订婚礼金的行为系附条件赠与行为,所附条件为古某与张某结婚,该礼金即属于古某所有。现张、古二人已结婚并同居,张某委托何某保管的礼金的所有权就转为古某,因此,张某无权要求何某返还该礼金。据此,原审法院驳回了张某诉求。

  宣判后,张某不服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同时增加诉讼请求,要求何某赔偿其经济损失3.27万元。市二中院根据查明事实认为,张某由于经何某的介绍与案外人古某相识,在未经登记的情况下即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同居。目前古某下落不明,张某与古某订婚时,按照当地习俗给付古某1万元的订婚礼金,张某出于安全考虑将此款交由何某保管,何某对此事实并不持异议。现张某要求何某返还此款,根据我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据此,张某有权要求返还1万元的彩礼钱。何某主张该款已转交古某,由于古某目前下落不明,何某又不能提供古某收到该款的证据,因此应认定该笔保管款仍然在何某处,何某应予返还。张某在原审只要求何某返还1.07万元,由于另700元的诉求,张某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何某又对此事实不予认可,该项诉求不予支持。张某在二审期间新增加的诉讼请求,何某不同意给付,应另案起诉解决,本案不予涉及。由此,法院撤销了原审判决,作出如上终审判决。 (孙启明 刘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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