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延期手续不动产查封效力将消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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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4日00:00 大连晚报 | |||||||||
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特别提醒有关案件申请执行人 未办延期手续不动产查封效力将消失 ■通讯员王军忠实习生石璐
■本报记者化冰 本报讯昨日,记者在市中级法院执行局获悉,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4日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规定,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两年期限届满后,财产续行查封需经相关申请执行人依法提出续封的申请,才能够加以执行和完成。查封期限届满,如果没有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的效力将消失。 为了防止查封期限届满、没有办理延期手续,导致查封效力消失的情形出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特别提醒有关案件申请执行人,土地房屋查封期届满前,应当尽快向人民法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同时办理相关的手续,以确保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