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控制区禁建燃煤锅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4日00:46 石狮日报

  名词解释:烟尘控制区

  按《城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规定,城市“烟尘控制区”是指对各种炉、窑、灶排放的烟气黑度和工业生产设施排放的烟尘浓度,进行定量控制,使其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以城市街道和行政区为单位划定的区域。

  本报讯记者昨日获悉,根据市政府关于扩大中心城区“烟尘控制区”范围的批复,从2006年起,我市将原有烟尘控制区面积由12.83平方公里扩大至15.80平方公里,其范围东至东环路,西至西环路,南至共富路、南环路,北至香江路、服装城附近区域和前坑、塘后两个片区,使得我市城市建成区内烟尘控制区覆盖率达到100%%。

  那么,我市对烟尘控制区管理有何规定呢?我市根据《城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规定,凡烟尘控制区范围内原有的锅炉、窑炉、茶炉、大灶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依照国家环保法规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工作和污染物排放监测申报工作;市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目前烟尘控制区内的15台锅炉,未能达标排放的污染治理设施,实行限期治理;鼓励推广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控制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或改建燃煤炉、窑、灶等。(记者兰良增)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