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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妇女权益放在心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4日05:22 甘肃日报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结构的调整,一些事关妇女生存、保护和发展的新问题日益显现。因此,客观上,妇女事业的发展还需要强有力的法律保障。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我国妇女人权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它标志着我国妇女人权保障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是我国妇女人权保障和妇女事业了发展中的又一个里程碑。

  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特别规范了妇女联合会的职能和作用,明确了其代表
和维护妇女利益,做好维权工作的权利和义务。

  一、法律规范了妇联组织维护妇女权益的职能和作用。《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七条规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工作。

  二、法律规定妇联组织代表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义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妇女和妇女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中华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妇女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

  三、法律规定妇联组织为受害妇女提供服务救助方面的权利义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妇女联合会协助和配合做好有关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的善后工作。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向妇女联合会投诉的,妇女联合会应当维护受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并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妇女联合会对于受害妇女进行诉讼需要帮助的,应当予以支持。妇女联合会对侵害特定妇女群体利益的行为,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揭露、批评,并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上述规定为妇联组织履行职能,开展工作提供了法治保障。各级妇联组织要认真学习和深刻理解《妇女保障法》修改的重大意义、主要内容,进一步明确法律赋予妇联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切实增强做好维护妇女权益工作的责任感,加大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力度,完善妇联信访工作制度、妇联发言人制度等,尽职尽责地维护好妇女的合法权益。(作者为省妇联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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