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年收"好处费"44万余元黄梅交通局原局长被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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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4日08:28 汉网 | |||||||||
(记者黄师师 通讯员樊斯坦 黄亚东 官文生)昨日获悉,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黄梅县交通局原局长洪金星受贿案作出终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未退赃款人民币4514元予以追缴。 现年61岁的洪金星出生于湖北省黄梅县,曾任黄梅县交通局局长、黄梅县105国道路面改造工程招标领导小组组长、黄梅县105国道桥涵工程招标投标领导小组组长、黄梅县公
经审理查明,1995年至2000年,洪金星在任职期间,先后收受他人为承接105国道路面改造工程、交通局交通大厦等建设工程的“好处费”44.25万元。案发后,洪金星退回赃款43.8万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