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两名书法家为华山题字对簿公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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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4日09:08 新华网 | |||||||||
新华网西安2月23日专电据《华商报》报道,陕西华山风景区东山门一块巨石上摹刻了“华山”两字,这两个字究竟出自谁手?书法家茹桂和赵养科都认为是自己的书法作品,陕西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2日一审公开审理了此案。 据茹桂称,1988年西安工艺美术公司承修华山山门,请他题写门额“独尊”“华山”和两旁的横幅对句,后来刻石时用了“独尊”二字,而“华山”原稿则流落于当时的华山
随后茹桂提起诉讼,称赵养科侵犯其著作权,并要求华山旅游发展总公司(原华山管理局)为自己正名。茹桂的诉讼请求有3项:更正署名,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2000元,由赵养科和华山旅游发展总公司承担诉讼费和笔迹鉴定费。 被告赵养科称,华山东门外刻的“华山”二字,来自陕西人民美术出版社出版的《华山导游图》,而《华山导游图》上的“华山”二字来自他1993年给陕西人民美术出版社出版的《华山》挂历的封面题字,他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明。同时第二被告华山旅游发展总公司也提交了证据,证明石刻“华山”二字来源于《华山导游图》。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与原被告商议后,决定由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笔迹鉴定中心鉴定原被告笔迹。最终确定:华山东山门巨石上摹刻的“华山”二字,与茹桂1988年书写的“独尊”二字及赵养科所提交的《华山导游图》的“华山”二字,均系原告茹桂笔迹。 庭审中,赵养科不认可该鉴定结论。其委托代理人说,笔迹鉴定人员只能根据书写习惯特点,对书写事实提供一种可能性判断。而根据司法鉴定的一般原理,可能性判断是不能作出结论性意见的。根据笔迹鉴定技术及证据学原理,笔迹鉴定人不能回答“字是谁写的”这一问题。只有当笔迹鉴定意见被其它证据印证时,才能认定“字是谁书写的”这一结论。 因案情复杂,法院将择日宣判。(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