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务工人员患职业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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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4日09:30 解放日报 | |||||||||
本报讯(通讯员 胡瑜)外来务工人员小范患职业病后,欣务公司拒绝承担任何责任。日前,市一中院终审判决欣务公司支付小范工伤医疗和伤残就业补助金4万余元,并可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9万余元。 2004年起,从事电焊工作的小范开始感到胸闷、气短,被确诊为电焊工尘肺病。8月5日,经市职业病医院诊断,小范被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职业病致残,伤残程度七级。因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范与欣务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据相关规定,小范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并已确诊患有职业病,公司应参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作出赔偿。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