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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取证 复议维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4日10:37 温州都市报

  案件回放:

  去年7月15日,市行政执法局江滨中队对市区某餐饮店进行检查,在该店员工的见证下,现场提取了该店排放的污水样本2瓶。同日,执法队员委托温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该污水样本进行检测。7月19日,温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出具的检测结果显示,该店多项排污指标超标。执法队员立案查处,10月19日作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
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认为经办本案的执法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无权执行公务,且提取污染物样品程序不合法,遂向温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温州市人民政府依法受理,维持了该行政处罚决定。复议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程序合法。

  法律释疑:

  温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经办案件的执法队员均已经过考试,依法取得浙江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具备执法资格。执法队员依法在该店员工在场的情况下提取污水样本,取得的样本已经交该店员工签字封瓶,并当即送温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进行检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不按照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排污许可证或是临时排污许可证。周骞李秀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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