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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书上签名是假的 公证处被判帮欠钱的还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4日10:51 龙虎网

  【龙虎网讯】“我没有签字啊,为什么要我来还钱!”市民赵女士怎么也没想到,去世的丈夫临走还留给她一屁股债务。一场涉及债务人、公证处、银行的官司接踵而至,不容她回避。

  意外事件

  丈夫留下一笔债务

  1983年,赵女士不顾家人的反对,嫁给了刘先生,婚后1年,他们有了个儿子。然而家庭好像并不美满,在赵女士看来,刘先生不算是个合格的丈夫:“他这个人啊,在外面吃喝嫖赌样样都来,从来都不顾家。”2000年,刘先生因犯敲诈勒索罪进了监狱,并被单位除名,出狱后被诊断患上肝癌。为了给丈夫治病,赵女士决定从单位买断工龄,拿回几万块钱救人。尽管如此,刘先生还是在2004年10月去世了。

  丈夫去世后,南京市商业银行浦口支行找到赵女士催债。这时,赵女士才知道,2004年3月19日,刘先生将位于浦口区大马路的一套房产抵押给银行,借款6万元搞家庭装修,期限5年,月利率为5.115‰,约定按月等额本息还款。刘先生在生前已还款6916.55元,剩余的借款本金53083.45元及利息,银行要求由赵女士和她儿子来还。

  笔迹鉴定

  签名不是赵女士亲笔

  “我一点都不知道他拿房子去抵押了,如果知道,我怎么肯答应,家里就这一套房子!”赵女士称对此事一无所知。而据银行方面回忆,办理手续当日,确实有一对男女前来,他们自称为夫妻,而且还拿出了来自于南京市第三公证处出具的(2004)宁三证内民字第196号公证书。该公证书的内容大致为,刘赵夫妻愿意抵押房产作借款担保,如到期不还款,则愿意接受强制执行,落款处有刘先生和赵女士二人的签名。

  对此,赵女士说自己根本没有签过这个字,也没见过那6万块钱,更没有装潢过自己的家。此后,南京市第三公证处被拉上被告席。江苏省物证鉴定中心受法院委托,得出的笔迹鉴定结论为,签名不是赵女士写的。

  法庭上,南京市第三公证处辩解:出具的公证书是严格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的,自己不承担赔偿责任,请求驳回银行的诉讼请求。

  法庭判决

  公证处与刘家一起还债

  浦口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查明,刘先生所借银行贷款未用于家庭装修,其死亡后,他的妻子和儿子共同继承了遗产。

  法院认为,南京市商业银行浦口支行与刘先生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但是抵押合同属无效合同。赵女士母子是刘先生的财产继承人,刘先生遗产范围内的债务应由二人承担。由于该公证处的过错,使银行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故法院判决,赵女士母子在所继承的刘先生遗产范围内,给付银行借款本金53083.45元,利息按月息5.115‰;对赵女士母子不能履行的债务部分,南京市第三公证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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