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的哥状告交警违法(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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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4日11:09 宁夏日报 | |||||||||
李建良无奈地说,因为交警没有来应诉,开庭不得不推迟到3月2日了 2月23日下午,银川市协力出租汽车公司司机李建良状告银川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兴庆区一大队一案,由于交警部门在开庭后近1个小时迟迟没有出庭,兴庆区法院行政庭办案人员不得不决定推迟到3月2日举行。 2005年11月8日8时许,出租车司机李建良拉着1名带小孩的乘客行驶到银川老百货大楼十字路口时,被交警张力拦住,认为他在通过兴庆区解放东街和中山街交叉的十字路口时
李建良说,他认为自己当时并没有违法,不愿意接受处罚。为此,他还和交警进行了交涉,但对方不予接受。交警张力当场制作了1份《银川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0002726号),决定给予李建良150元的行政处罚,责令进行安全教育学习1课时,扣分3分。 由于双方存有争议,李建良拒绝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字,但接收了处罚决定书。此后,李建良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了罚款,并进行了交通安全教育学习。 11月9日,李建良向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提请行政复议,要求依法撤销(0002726号)处罚决定书,返还罚款150元及学习费20元,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12月7日,银川市兴庆区公安分局在进行行政复议后,作出决定,维持交警部门的处罚。 12月20日,李建良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表示不服,于12月27日向兴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法撤销(0002726号)处罚决定书,返还罚款150元及学习费20元,赔偿损失450元。 在起诉书中,李建良对交警的处罚提出了两点异议:第一,根据有关规定,对案件进行现场调查处理,作出处罚,必须是2名(含)以上交警。但在此案中,作出处罚决定的交警只有张力一人。第二,根据有关规定,行政罚没必须实行罚款与收缴分离制度,而兴庆区交警一大队直接收取了他150元罚款,并撕了3张50元面额的《当场处罚罚款收据》。上面加盖的公章是“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兴庆区一大队收费专用章”。 根据兴庆区法院的开庭通知,开庭时间应是下午3点。但直到3点40分,交警部门也没有人员到庭。3点50分,在交警部门没有到庭的情况下,法庭作出决定,将此案的审理,推迟到3月2日下午3点进行。 (本报记者 张怀民 实习生 周欣)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于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交警可以现场进行处罚,超过50元以上的罚款,应当适用一般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违章处罚程序》规定,适用一般程序予以处罚的,应当由两名交警以上(含)进行调查。 《中华任命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6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