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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路小事引发刑事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4日11:48 今晚报

  本报讯 两辆相对行驶的汽车因让路小事发生纠纷,此后,双方互不相让,一方冲动之下竟纠集他人将对方打伤,以致小纠纷升级为刑事案件。日前,经两审法院审理,伤人者因犯有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同时被责令赔偿伤者经济损失6000余元。

  2004年9月14日20时许,个体出租车司机张某驾驶出租车在本市河西区厦门路某处,与刘某驾驶的中华牌轿车相对行驶。会车时,二人因让路问题发生纠纷。随着双方矛盾的激
化,乘坐刘某车辆的王某(现在逃)打电话纠集外地来津无业男子宋某等人赶到现场对张某进行殴打,并将张某所驾出租车玻璃砸碎。后张某伤情经医院诊断为,头、颈部多处外伤,鼻部软组织挫伤,鼻骨骨折。经天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张某鼻部损伤构成轻伤,其他部分损伤为轻微伤。张某因伤遭受经济损失计人民币6000余元。事发后,公安机关经进一步侦查成案,检察机关于其后以涉嫌寻衅滋事罪依法对宋某提起公诉。受伤的张某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宋某及车主刘某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原审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宋某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均不服,分别以量刑过重、赔偿数额少为由提出上诉。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民事赔偿合理。鉴于二审期间,宋某主动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而附带民事诉讼人张某在二审中表示对原判判决的赔偿数额无异议,但坚持车主刘某也参与打架,也应赔偿其经济损失。对于这一上诉理由,张某未能提供证据证实。由此,市二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孙启明 刘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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