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招生“六公开、八不准”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4日12:21 新闻晚报 | |||||||||
晚报讯 为确保高校招生考试录取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市教委昨天公布了今年上海高校招生监察工作的要点,强调阳光招生政策,全程接受监督。 今年高考招生将全面推行“招生政策公开、高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公开、招生计划公开、录取信息公开、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等六个公开,进一步加强对招生计划调整、招生章程制订、学校对外宣传、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学校录取和退档名单的审核与
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八不准”:一是不准在招生报名、考试、阅卷、登分、考生信息登录和投档录取等工作中泄露秘密、循私舞弊;二是不准接受考生(家属)的现金、有价证券、宴请和向考生及家长许愿;三是不准滥用职权要求学校违规录取考生;四是不准在录取场所随意串岗,违反录取场所秩序;五是不准在推荐和录取保送生、体艺特长生、自主选拔生等特殊类型考生工作中弄虚作假;六是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七是不准违反规定擅自超计划招生;八是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以介绍、拉拢生源牟取利益的活动。 对招生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将彻查追究责任。违规录取的考生应立即取消录取资格。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作者:□记者 陈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