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产田身价暴涨 承包人征地款险被剥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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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4日14:14 海峡网-厦门晚报 | |||||||||
本报讯 (记者 廖桂金 通讯员 文弈 小詹) 11年前没人看得上眼的低产田如今“身价暴涨”——被征用的土地补偿款高达近70万元。但是这笔巨款该归谁呢?集美区法院的判决是,当年付出投资的承包人应当受益。 1994年11月17日,叶某与西亭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一份《土地承包合同》,正式承包这40亩土地,承包期为30年,承包期间如遇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此地,叶某有权享有自己投资
2005年,叶某所承包的这块土地被“园博园”征用,地上物补偿金和奖励金合计69.6万余元。钱已经被划拨到村委会账户上,但叶某至今没领到一分钱。第一小组的主要意见是,叶某并非西亭村第一村民小组村民,而这块低产田是第一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因此叶某与西亭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 本案存在一个法律盲点。我国目前的《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虽然确认土地集体所有制主体有乡镇、村集体、村民小组三级,但对于所有权在这三者之间如何区分没有明确规定。目前,我省及全国绝大多数省市均未对村民小组的土地所有权进行确认。 集美区法院认为,村委会作为土地承包合同的发包人并无不妥。事实上,第一村民小组目前还没有公章、独立账户。根据承包合同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地上物补偿金及奖励金理应全部归叶某所有,法院因此判决两被告付给叶某69.6万余元。(来源:厦门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