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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宜人居的村庄应当实施搬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5日05:50 三秦都市报

  “不适宜人居地方的村庄,政府应当选择交通方便的地方,有计划地实施搬迁,”这是即将于3月1日起施行的《陕西省农村村庄规划建设条例》中所做出的规定。该《条例》由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2005年12月3日通过,以规范农村村庄和村民住宅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这是我省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条例》要求,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二层以上住宅,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
位设计,或者采用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提供的通用设计。农村农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违法多占的宅基地应当交回集体,及时复垦或者调整使用,禁止在承包土地中建设住宅;人畜用水严重短缺的地区、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地下采空地区、水土流失严重的山地丘陵地区等不适宜人居地方的村庄和农户,县、乡政府应当选择交通方便、自然环境适宜居住、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地方,按照规划要求,有计划地实施搬迁,集中建设新村或迁入其他村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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