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适宜人居的村庄应当实施搬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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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5日05:50 三秦都市报 | |||||||||
“不适宜人居地方的村庄,政府应当选择交通方便的地方,有计划地实施搬迁,”这是即将于3月1日起施行的《陕西省农村村庄规划建设条例》中所做出的规定。该《条例》由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2005年12月3日通过,以规范农村村庄和村民住宅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这是我省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条例》要求,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二层以上住宅,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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