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守妻子通奸现场欲进不得报警遭尴尬(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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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5日08:40 海南新闻网-南国都市报 | |||||||||
许良在楼下拦住了妻子 妻子和异性幽会,守在门口却无法进门的丈夫求助警方协助捉奸,警方赶到现场后也束手无策,认为不是执法范畴。丈夫痛心发问:这种道德败坏的行为就没人能管吗?如果当事人双方发生冲突,出了人命怎么办?律师和法学专家对此也各有观点——— “我老婆跑到别的男人家里和人通奸,现在我守在门口进不去,求助“110”后,警察说这种事管不了,我该怎么办,难道这种道德败坏的行为就没人能管吗?”24日下午,海口
愤怒投诉:“我跟踪到老婆和别人通奸” 24日下午2时多,南国都市报的热线骤然响起,许良在电话里低低地说“我跟踪到老婆和别的男人通奸了”。随后,他讲述了事情的整个过程。他说,自己和妻子阿丽(化名)结婚已10多年了,有一个12岁的孩子。自己感觉平时夫妻关系还算不错。不过,由于经常出差,他也不太清楚妻子平时都有什么活动。 最近一段时期,他明显发现妻子对自己的态度变得怪怪的,而且屡屡提出离婚要求。他也听到一些关于妻子有外遇的传言,开始有点怀疑妻子有了外遇,但苦于没有证据,只好把怀疑埋在心底。 24日早上他决定考验一下妻子,就告诉她自己有事要出差几天。说完就走了,出门后,又悄悄返回来,暗中观察妻子的去向。许良说,他看到,自己前脚刚走,妻子后脚就骑着摩托车出了门。他远远的跟着,发现妻子骑车直接进了滨海大道某小区住宅楼的三楼,并开了其中一个房间的门进去。约5分钟后,一辆轿车开过来停在楼下,一名胖胖的中年男子走下来,上到三楼,也进了妻子刚刚进去的一个房间,此后再没见有人出入该房间。 许良说,跟踪所看到的事实,证实了他当初的猜想和别人的传言,顿觉头晕目眩,差点晕倒。 二次报警:无奈中请求警察协助自己捉奸 许良说,跟踪到目的地后,他一边暗中监视,一边打电话通知他的几个朋友到场帮忙。朋友们来到后经过商量,认为,如果强行破门而入,属于私闯民宅,是违法行为。就决定向警方报警求助。 下午3时许,许良第一次拨“110”报警,对方说,这属于个人私事,警察也不好干涉。第一次求助遭拒后,许良很是想不明白。 他说,自己是一名普通群众,现在有困难了需要帮助,向“110”求助,为什么会遭到拒绝呢。又过了一段时间,许良和朋友们还是认为直接破门而入不妥,想来想去,决定继续向警方求助。 于是,许良再次拨打“110”,反复说明自己的现在情况,迫切希望警方能出警帮助。最终“110”答应出警。几分钟后,事发当地的海口港家属区派出所民警赶到了现场。 民警无策:丈夫只得眼睁睁看着妻子离开 据了解,该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后,只在楼下守侯,并没有上楼敲门。许良对此显得很着急。一直等到下午3:50许,许良的妻子阿丽才从房间里出来,她显然没有看到不远处的丈夫,匆匆下楼后,骑上摩托车慢慢离开。 此时,许良从旁边冲过来,一把拦住了妻子的去路,记者看到,阿丽显出无比惊愕和尴尬的表情。随后,夫妇俩争执了几句,阿丽扔下摩托车,带着头盔,走路离开了。记者注意到,许良望着妻子离去,脸涨得通红,两手明显的在颤抖。 而当初和阿丽同在一房间的那名男子,却迟迟没有下来,一直等到许良和朋友们及警察都离开了现场,该男子仍没有下楼。 民警感言:10多年头一次为这种事出警 “从警10多年了,还是第一次为这种事出警,我真不知道该怎么办,只好反复向有关领导请示。”今日下午3时多,当记者赶到事发点时,现场的辖区派出所一名姓王的民警这样对记者说。 据介绍,接到下属的情况汇报后,该派出所的陈所长也马上赶到现场。当谈起“为什么没按报警者的请求,去敲门或破门取证”时,陈所长说,警方其实也有一肚子的苦衷。他说,目前,国家在法律上没有通奸罪的概念,这种行为只是道德层面的问题。如果男女双方自愿发生关系,警察也没有权利破门进去,也不能去所谓的取证。所以,警方遇到此类情况感到很棘手。 陈所长指出,国家的法律目前在这方面还没有明确规定,只能从伦理道德和个人品质来自我规范,减少类似不道德的现象发生。 愤怒丈夫:如果出了人命又该怎么办? 针对警方的说法,许良的情绪相当激动。他说,如果这种违背道德,破坏别人家庭的事,没有人能管,岂不助长了这种不道德的风气?再者,遇到这种事,当事人情绪激动,一般难以控制,容易发生暴力冲突,一旦出了人命,警方再介入,不就成亡羊补牢了吗?谁又为这其中惨重的代价负责? 律师观点:这种行为应受到道德谴责 针对以上情况,记者随后又采访了海南大弘律师事务所的刘长征律师。刘律师明确指出,公安部门的说法是正确的,从我国现行法律来看,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通奸是违法行为,更没有规定对这种行为有什么样的处罚措施。所以,只要双方是自愿的,公安人员也无权干涉。 刘律师同时指出,虽然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界定,但这种行为有悖于中华民族的传统伦理道德,应该受到道德的谴责。 相关链接: 有关法学专家指出,通奸指的是偶尔的与婚外异性自愿发生的不正当性关系(不动用金钱)的行为,不承担民事责任,在婚姻法上也没有通奸的概念。通奸只是属于党员干部纪律处分和道德谴责范畴。 上文中的许良并没有证据表明他妻子确实与别人发生了性关系,如果许良提出离婚,并且能证明他妻子确实与别人发生了通奸事实的话,那么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能占有有利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