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工作受到明确规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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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5日09:37 东方网-劳动报 | |||||||||
高院和司法局联合发文 本报讯(记者徐进通讯员高远)记者昨天获悉,上海高院和市司法局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民事纠纷委托人民调解的若干意见》。 《意见》明确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各街道、乡镇人民调解组织、区域性人民调解委员
《意见》规定,人民调解组织主持审前、审中调解应当在接受委托后15日内完成,经当事人申请,并征得人民法院同意,人民调解组织可以将调解的期限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意见》还规定,诉前经委托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诉前调解未达成协议,当事人持人民调解组织出具的调解终结书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及时受理案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