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年检最高罚1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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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5日15:57 北京日报 | |||||||||
本报讯(记者窦红梅)昨天,国家工商总局颁布《企业年度检验办法》,规定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向工商部门提交年检材料。有正当理由的提交申请经企业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延期30日。否则公司类企业将最高被处以10万元罚款。该办法将于今年3月1日起全面施行。 据介绍,各类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年
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