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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律师质疑“共保体”垄断航空意外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6日00:07 哈尔滨日报

  刘传江 本报记者 戴刚

  不久前,哈尔滨市市民李滨在北京和哈尔滨两次乘飞机分别花20元购买了航空人身意外保险(以下简称航意险),可让身为保险专业律师的李滨费解的是:同是以航空意外险为主的保险,保费一样,但是保险内容却差别悬殊。记者在调查采访中了解到,原来哈尔滨市航意险销售的主渠道一直被九家保险公司所组成的“共保体”所垄断着,一些保险公司推
出的具有竞争力的保险产品只能“偷”着卖。李滨律师说:“共保体的这种垄断行为侵害了消费者选择获得公平交易的权利。”

  同是航意险保险内容各不相同

  据李滨讲,今年1月16日,他从北京乘坐中国国际航空公司CA1603航班返回哈尔滨,订票机构在送机票的同时送来一张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推出的“出行关爱乘客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为20元,保险责任范围除了航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40万元外,还包括火车、轮船和汽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分别为两万元和一万元,保险期限为10天。今年1月25日,他乘飞机到北京出差,在哈尔滨太平国际机场购买了一份“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时却发现,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等九家保险公司共保的航意险,保费虽也是20元,保险内容却与先前在北京购买的保单有着极大差别,除航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40万元外,并没有火车、轮船及汽车等其他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险,保险期更是差别悬殊,只限于被保险人通过机场安检开始到抵达目的地走出舱门为止。

  同是经过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以航空意外险为主的保险,价格相同保险内容为什么有这么大的出入?李滨律师很困惑,在他看来,任何一款保险产品都应该有精算学基础的,保险产品的价格即保险费的高低与风险是成正比的,风险越大保费越高。现在两份保险的风险保障差别很大,保险费却是一样的,投保人花同样的钱没有享受到相同的保险保障。如果新华人寿保险条款是合法的和公平的,那么哈尔滨九家保险公司共保的航意险就显失公平。

  好的保险产品只能“偷”着卖

  面对李滨律师手中的两份保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个险处的一位工作人员坦言:与一些保险公司的替代品相比较来说,共保体航意险的保险内容的确是有些“抽条”。

  李滨经过调查了解到,由于哈尔滨太平国际机场及许多机票代销点被“共保体”所垄断,乘客只能买到这九家保险公司共保的航意险,根本没有选择权。而且共保体的存在本身也在限制其他保险公司的创新,抑制了一些更好的、有竞争力的、公平合理的、保障全面的保险产品的“生产”。

  那么哈尔滨除了航意险还有没有不同的替代产品呢?在机场是否能够买到?近日,记者来到哈尔滨太平国际机场的二楼候机大厅。在大厅内的18号窗口记者询问:“这里除了九家保险公司联保的航意险之外是否可以买到其他保险公司推出的保险产品?”窗口内的服务人员回答:“我们这里只有这一种保险。”当记者问到在其他窗口是否可以买到别的保险时,服务人员回答:“除了九家联保的这种航意险之外其他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我们这里都不卖。”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哈市各家保险公司包括那些参加“共保体”的保险公司几乎都有航意险的相关替代品,所保的内容都比航意险多。在某机关工作的关女士向记者提供了2005年11月19日新华人寿保险公司的“华顺交通工具意外伤害险”,除保额为45万元的飞机意外险外,还包括轮船、火车(10万元)、汽车(1万元),保费也是20元;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的“短期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单”,除飞机意外伤害险40万元外,还包括意外医疗(5000元)、行李保障(1000元)。而泰康人寿、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也推出了保费99元(或100元)保期为一年的航意险替代品,一年中无论乘多少次飞机都在保险范围内。而这几家保险公司又都是“共保体”的成员单位,他们推出的替代品都要比“共保体”的航意险优越,他们一面通过“共保体”的渠道销售航意险,一面又开拓新渠道销售替代品,这就更让人质疑航意险的公正性、合理性。

  那么这些能给投保人更多利益的保险为什么在市面上很少见到呢?

  据记者了解,航意险一直被保险界视为一块“肥肉”,相对于极低的出险率,航意险无疑是一个盈利险种。为了避免恶性竞争,规范航意险保险市场,几年前哈尔滨市九家保险公司联合采取航意险共保方式,共同推出航意险共保保单并组成了航意险“共保体”,共同经营同一种航意险,机场及30多家机票代售点与“共保体”签订了协议,只能销售共保的航意险,如发现哪家保险公司在这些代售点私自出售自家航意险替代品,将会受到严厉处罚。

  由于“共保体”的监管和垄断,消费者无从选择,在机场及许多机票代售点只能买到共保保单,而其他航空保险产品只能“偷”着卖。

  “共保体”的航意险比其他产品更“保险”?

  记者在几家保险公司采访时发现,“共保体”的成员单位都在极力维护航意险。一家保险公司团险负责人看到记者手中的几份航意险替代品介绍后说,这是一种自杀式竞争,一些小的保险公司为抢占份额纷纷推出替代品,并随意增加保险内容,但一旦出险能否做出赔偿我们不得而知。

  共保体办公室刘经理承认,共保体的航意险与其他保险公司推出的航意险替代品相比没有优势可言,如果公开竞争的话消费者肯定不会选择航意险,但他同时认为,购买航意险相对来说安全可靠,因为共保的这些保险公司与机场的旅客离港系统进行了联网,乘客有没有登机,有没有买保险,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信息在系统里一清二楚。投保人一旦发生事故,民航系统可以通过记录,联系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受益人,在第一时间内办理好赔付手续。而那些私自推出的航意险替代品的保险公司大部分没有与机场的旅客离港系统联网,保险公司不能及时完全掌握投保人信息,一旦出现事故,购买这些保单的投保人得不到及时理赔,如果购买没有与机场旅客离港系统联网的保单,客户又带着保单上了飞机,家里人并不一定知情,一旦出现问题,被保险人的利益有可能得不到保障。

  对于刘经理的观点,李滨律师并不赞同,购买航意险的替代品一般是在购买机票的同时,乘客可以将保险单留在家里,即使没有时间的话,乘客也可以将保险单号、保险人、航班等信息通过短信的方式发送给受益人,以保障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的合同利益。对于推出有竞争力的保险产品的公司的理赔能力问题,乘客是不用担心的,因为保监会的有关规定要求这些保险公司承保后要进行分保的,这些保险公司自身承担的风险并不多。

  律师质疑“共保体”的合法性

  李滨认为,从《保险法》的角度来讲“共保体”本身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就保险合同的订立形式而言,现行《保险法》确定的只有独家同保险消费者订立保险合同或保险公司再进行分保的形式,“共保体”的形式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很难想像一位保险消费者会同九家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而且每家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份额保险消费者却不知情。

  李滨说,他将向“共保体”“讨要”九家保险公司承保金额的知情权,同时,将上书保监会要求保险监督部门公布航意险定价依据的精算依据。他说,消费者应该拥有明明白白选择航意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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