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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市场,无人为试用期“保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6日00:07 哈尔滨日报

  文/本报记者慕海燕 摄影/本报记者张亮

  “试用期半年,每月工资600元。试用期满每月工资1000元。”

  “是不是要签劳动合同?”

  “试用期满正式录用就再签。”

  “公司给缴纳社会保险吗?”

  “只要签订正式聘用合同,公司就会按规定缴纳保险。”

  在目前越来越严峻的就业现状下,哈尔滨商业大学计算机专业的侯天鹏觉得天腾电脑网络公司开出的这个条件已经可以接受了。去年7月,小侯还没拿到毕业证,就开始到该公司上班了,主要从事这家公司的电脑售后服务工作。

  “我非常珍惜这个专业对口的工作,现在有多少大学生都是学非所用,我也深知试用期的表现决定着我的命运。”侯天鹏对记者讲,在试用期中,他一直都是勤勤恳恳,对客户认真负责,为能让客户感到公司售后服务的周到,有时在电话中就能解决的问题他考虑到公司的形象也不辞辛劳亲自前往,加班加点也成了家常便饭。公司负责人也曾对他的工作表示过满意,还在其他员工面前表扬过小侯,他对小侯的认可让小侯吃了颗定心丸,小侯确信凭借自己的出色表现,试用期满后正式录用应该是顺理成章的事。但没想到眼看就试用期满了,老板突然下了“逐客令”,理由只是简单的一句“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

  小侯感到自己陷入了公司的“试用期陷阱”里。试用期一满便被辞退,这不是把大学毕业生当成“廉价短工”了吗?小侯从公司其他员工处了解到,售后服务这个岗位上,公司一直就是在不断地换人,已经有好几个试用工在打这个“廉价短工”了。

  人才市场普遍存在“试用期”问题

  2月22日,记者与黑龙江大学中文专业的学生毕莲凤一起走访了哈尔滨市中高级人才市场,“2006年首届中高级人才洽谈会”正在这里举行,3个招聘大厅里挤满了前来应聘的大学生。

  按照招聘方打出的招聘条件,记者跟随小毕先后在4家用人单位做了登记或递交了简历,并详细咨询了试用期情况:

  ●某正筹办的周刊。因为打出了月薪1000元到1500元的高薪,对于所招的记者和编缉又没有专业限制,得到很多学生的青睐。很多人连这张报纸是哪里创办,在哪里发行,目前已经运作到什么程度等起码的情况都不了解,便匆匆地填写人员招聘登记表。小毕了解到,所有有意向的求职者都可以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面试,合格后试用期最长为三个月。试用期间单位不负责缴纳社会保险,只有签订了正式劳动合同后,才为职员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

  ●惠鸿购物广场。因为需要的人员较多,专业范围很广,也是招聘会上的热点。小毕了解到,这家公司所招人员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间不签劳动合同,没有社会保险。

  ●黑龙江天文科普教育中心。招聘教育管理人员和教师等职务。同样因为没有专业限制,又在招聘启事上标明了800元到1500元的月薪而广受关注。公司规定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间不签劳动合同,不为职员缴纳社会保险。

  ●某保险公司。该公司在招聘启事上写明:招公司服务人员,月薪800元到3000元,无专业限制,公司负责缴纳养老、医疗保险,有交通费、缴包烧费和住房公积金。在招聘会现场,一共只有两家公司在招聘启事上标明了相关社会保险事宜。但是小毕询问得知,3个月的试用期期间,这些社会保险也是没有的。

  接着小毕的话题,一位带眼镜的男学生顺便问了一句“劳动合同是多长时间一签?”回答:“一年一签。”男学生再问:“按规定一年一签的合同,试用期就应不招过一个月呀。”回答:“公司就是这么规定的。”

  记者了解到,在招聘会现场82家用人单位中,大都把试用期定为3个月,“试用期期间没有社会保险,不签劳动合同”的违规做法成了大部分用人单位的不成文规定。

  就业难现状逼学生“自跳陷阱”

  记者与小毕在招聘会现场转了近3个小时,记者观察,除小毕和那位男学生外,再没听到其他应聘者咨询关于试用期是否签合同,是否给缴纳社会保险等相关事宜。国家对于“试用期”的有关规定大学生们都不了解,“试用期”可能存在陷阱大学生们都没听说过?

  在招聘会现场,一些学生的回答出乎记者意料,他们对侯天鹏所遇到的“试用期陷阱”已经见怪不怪,甚至认为这是目前求职的“必经之路”。

  僧多粥少的就业现状,令目前很多大学生不敢再奢望一帆风顺。从去年11月份就开始的各种招聘会,已经让很多应聘毕业生们身心疲惫。“经过了两轮面试,最后因为没有相关工作经验面落聘,当你遇到这种情况时,就该相信很多大学生是自愿走入‘试用期陷阱’的,全当是实习了。”哈尔滨学院的王超这样对记者讲。

  哈尔滨理工大学的郭飞说:“面试时,我们往往是连薪水问题都不敢贸然提出,总担心会给公司留下不好的印象。从内心来讲,我们也知道这里面有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做法,也可能有陷阱。你可以选择拒绝试用,但这就意味着你失去了一次就业的机会。因此即使有1%的希望,我们也必须100%地去争取,毕竟现在找工作的人这么多,你拒绝试用,别人却愿意试用,那最后的可能就是别人找到工作了,而你没有找到。”

  已经毕业两年还没找到合适工作的黑龙江工程学院学生赖天明告诉记者,被用人单位当做“廉价短工”使唤的事儿,他自己也遭遇过,可是有什么办法。“目前的就业状况,求职的大学生就是弱势群体,吃亏上当都只能是自认倒霉。吃一堑长一智吧,就当是一种磨练了。”赖天明总是这么“开导”自己。

  试用期维权还很艰难

  针对“试用期”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相关人员。按照《劳动法》规定,不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便开始试用期本身就是违法的,这种做法使用工者可以轻松地逃避劳动合同对其的约束力,也为部分意在使用廉价劳动力的用工者提供了方便。求职者遇到这种现象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但很多大学生由于求职心切、相关知识匮乏,都成了“沉默的羔羊”,劳动监察部门接到这方面投诉并不多。

  哈尔滨市人才市场经理赵树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即便是有劳动合同在先,试用期满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合同也是正常之举,“不符合录用条件”这一条款本身就比较含糊,劳动仲裁部门很难裁定。为此,赵树智建议大学毕业生在求职时,一定要事先认真了解用人单位的背景、资历,看他们是否真有用人的意向,应聘同时就应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毕业生在劳动合同中对劳动报酬、劳动时间以及求职者在用人单位的具体工作、工作量、量定标准都尽量细化,以便在遇到麻烦时便于劳动仲裁部门裁定。

  关于“试用期”的

  几条规定

  1.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试用期内,用人单位理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各类社会保险。

  3.试用期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哈尔滨市为360元人民币)。

  4.毕业生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5.续签劳动合同时,不再重复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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