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生产子后失踪》后续:有人想收养女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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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6日09:04 宁夏日报 | |||||||||
本报讯(记者 李瑞红 实习生 赵婷婷)昨日本报报道了《女学生医院厕所产子性教育缺失令人深思》后,热线电话不少,有人表示想收养这个女婴。 一大早,殷女士就打进电话,想为弟弟收养该女婴。她的弟弟家住盐池县城,现已40多岁,原先有一男孩,但不幸出车祸身亡。看到报道后,夫妇俩想收养该女婴,托姐姐代为打听。此后,为表示诚意,殷女士接连打来3个电话,表示要把孩子培养成人,让孩子健康
究竟什么人有条件收养弃婴呢?1999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明确规定送养人和收养人都得符合相应规定,而且收养行为必须到民政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其中,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此外,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