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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某索“债”不成 “受害人”反成了被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6日09:22 青海新闻网

  青海新闻网讯 发生了经济纠纷,不是通过正当的手段去解决,而采取了极端的方法,洪某索“债”不成,“受害人”反成了被告。日前,大通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施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00元;被告人洪某有期徒刑1年;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8个月;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8个月;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8个月。

  2005年4月初,黄某拿走了洪某的7000元现金和一部手机。2005年7月5日16时许,被
告人洪某、吴某、姚某、张某经事先预谋,租车到大通种牛场寻找黄某索要欠款7000元和手机,但未找到黄某。返回途中经过宁张公路黑泉水库附近时,却意外发现黄某在青A·B15××号客车上。于是,洪某等人上车,强行将黄某及其女友张某拉下车,向黄某索要所欠钱物。黄某称无力偿还,被告人洪某等人又连夜租车将黄某、张某拉至格尔木一出租房内,向黄某家打电话索要现金25000元。7月7日早晨,洪某等人将黄某、张某转移至西宁欲向黄某的家人要钱放人时被大通警方抓获。

  大通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洪某和黄某发生经济纠纷时,理应采取合法的手段予以解决,而洪某在索要欠款过程中伙同被告人吴某、姚某、张某强行将被害人黄某、张某拉至格尔木,4被告人又伙同被告人施某将被害人黄某、张某从格尔木拉回西宁,限制了被害人黄某、张某的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做出前述判决。 (记者文玲 邓青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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