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在外干活被电击伤 雇主该为此负责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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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6日10:28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近日,瑶海区法院审理了一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作为雇员的老史在外干活时被电击伤,雇主不认可是职务行为。老史诉至法院,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原来,在2002年3月,经口头约定,老史受雇于某公司,月工资标准为1000元。该公司的技术员大徐的妹妹小徐在本市某菜市场经营一饭店。2002年10月20日,该公司的另外几名职工用该公司提供的材料,为小徐在该饭店的一层房顶上加盖二层彩板房。2002年10月2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老史在受雇于某公司期间,受该公司的指派将材料送至小徐的饭店,在递送材料时导致触电受伤,其遭受的人身损害,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的。因此,该公司作为其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某公司提出老史是在为别人干私活而非履行职务行为中受伤的辩解,证据不足,不能成立。遂依据法律规定,一审判决这家公司对老史受伤损失的合理部分进行了赔偿。·大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