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一“零口供”犯罪嫌疑人在被查明事实后仍获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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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6日17:30 云南日报 | |||||||||
新华社郑州2月26日电(程红根、张胜利)郑州市一名犯罪嫌疑人实施抢劫被抓获后拒不承认犯罪事实,司法机关在查明其犯罪的充分证据后,日前经法院开庭审理,依法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 据法院办案人员介绍,被告人名叫冯亚宏,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5月被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7月11日20时许,冯亚宏
王某发现后向冯亚宏追要,冯亚宏拒不归还,并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捅王某。后冯亚宏骑上自行车逃跑,王某拦乘出租车追赶,为抗拒抓捕,冯亚宏又持刀捅王某和出租车司机,被赶到的巡防队员制服,随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并缴获其手中的水果刀。但冯亚宏被抓获后,在侦查、起诉、庭审各诉讼阶段均否认自己的犯罪事实。 郑州市中原区法院23日经审理后认为,冯亚宏虽不供述其犯罪行为,但现场多名目击证人均证实看到冯亚宏将王某东西偷走、冯亚宏持刀抗拒抓捕、王某等人共同抓获冯亚宏及从其身上搜出手机,这些证据和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冯亚宏的犯罪事实,故对其辩解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的规定, 法院依法以抢劫罪判处冯亚宏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00元;撤销缓刑,合并原判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0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