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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判定两名17岁打人少年免于刑事处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6日19:10 法制晚报

  两名17岁的外地来京人员将人打伤根据旧的司法解释将受刑事处罚但是

  “受惠”新规俩少年被放

  法官解释:新的规定指出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本报讯 (通讯员高小岩记者王巍)两名17岁的少年手持木棒将人打伤,被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记者今日获悉,根据1个月前最高法院刚刚颁布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两人均被免于刑事处罚。

  这也是本市法院首次在审判实践中依此解释对未成年人案件作出的判决。

  17岁的王某和缪某都是外地来北京打工的,由于只有小学和初中文化水平,找工作又屡屡受挫,两人只能靠拾废品来维持生计,在人行通道过夜,并渐渐和几名同样在此露宿的成年人相熟起来。

  2005年11月1日凌晨1点多钟,几人碰到了同样在北京打工的女孩小任,听小任说出自己被赵某强奸的事情。王某和缪某以及其他几人便十分“仗义”地表示:“要给赵某点颜色看看,为小任出出气。”

  第二天,他们手持木棒一路跟踪,在崇文区前门东大街辅路上将赵某拦下并对其进行殴打,赵某头皮裂伤,头外伤后神经反应,双膝、胸、双前臂软组织挫伤。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为轻伤。事发后王某和缪某等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崇文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和缪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但二人均有自首情节,并且犯罪时未满18周岁。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对王某、缪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法官释法

  新司法解释强调“教育”

  于今年1月23日起正式施行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主审该案的王强法官就同类案件对比了新旧司法解释在量刑上的不同。

  依据1995年的旧司法解释,本案中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王某、缪某要被判处实刑;但根据新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未成年罪犯根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现好,且具有法定情形的应当免予刑事处罚。

  王某、缪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就属于免予刑事处罚的法定情形。

  法官说,案子审结后,两名被告人被当庭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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