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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审理首例交警行政诉讼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7日00:10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本报讯(记者王四新 通讯员陈文春)日前,武汉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一起行政诉讼案,依法维持该市江岸交通大队行政处罚行为,确认交警当场认定权及处罚权。这起长达6个多月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最终以江岸大队交警胜诉告终。

  2005年6月20日,张某驾驶鄂AD4125轿车由解放大道下行至永清街消防队门前停车下人,被江岸大队执勤民警纠正处罚。解放大道下行解放公园路口设有“全线禁止停车”标志
,张某驾车在解放大道永清街消防队门前停车下人,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同时,该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张某驾车随意停车,违法事实清楚。2005年6月27日,张某以执勤交警未出示执法证件、无证据和无故拦车处罚为由向交管局申请行政复议,7月19日,交管局作出第8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江岸大队的行政处罚决定。

  8月20日,张某委托律师以相同理由向江岸区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庭审中,原告不承认违法停车下人事实,要求被告提供证据,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江岸大队从两个方面陈述了理由:一是执勤交警依照《警察法》的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民警开具的法律文书上盖有执勤民警和行政单位的公章,均清楚地表明了执法者的身份。二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均有明确规定: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此规定说明简易程序处罚不需要其它证据。江岸区法院于2005年11月9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并承担诉讼费用。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武汉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中级法院通过公开庭审,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据了解,此案是武汉市首例确认交警当场认定权及当场处罚权的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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