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法院首依新司法解释判决 伤人少年因新规被释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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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7日02:11 北京娱乐信报 | |||||||||
信报讯(记者郭志霞)17岁的小王和小缪手持木棒将人打伤,被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记者昨天获悉,他们的行为按旧司法解释将会获实刑,崇文法院根据新司法解释,宣布对他们免予刑事处罚,当庭释放。 据悉,这是今年1月23日最高法《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后,本市法院首次依此作出的判决。
小王和小缪都是来京务工人员,由于文化水平低,又没有任何技能,在京找工作屡屡受挫,后来只好靠在大街上拾垃圾废品来维持生计,根本没有地方居住,常常就在过街天桥的通道过夜。就这样他们认识了此案中的同伙陈立忠、王海文、蒋石刚。 2005年11月1日凌晨1点多,还在闲聊的他们5人偶然遇到了之前相熟的任某。当晚,任某告诉他们自己被民工赵某强奸了。小王和小缪等5人听后,也没有做进一步的核实,就“仗义”地声称:“要给赵某点颜色看看,为任某出出气!” 次日,他们手持木棒一路跟踪,在崇文区前门东大街辅路上将赵某拦下,并对其进行殴打。后经医院诊断:赵某头皮裂伤,头外伤后神经反应,双膝、胸、双前臂软组织挫伤。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为轻伤。事发后,这5人一起向警方投案。 崇文法院认为,鉴于小王和小缪案发后能投案,并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均属于自首;到案后确有认罪悔罪表示;且两人犯罪时未满18周岁,法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判决小王、小缪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同时,其他3名被告被法院从轻判处拘役5个月。宣判后,他们都表示认罪。 宣判后,崇文法院少年庭的法官还对小王和小缪进行了法制教育。他们的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对法庭一再表示感谢。 【法官解释】 新司法解释以教育为主 主审此案的王强法官解释说,依据1995年的旧司法解释,小王、小缪要被判处实刑;但根据新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未成年罪犯根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现好,且具有法定情形的应当免予刑事处罚,小王、小缪在案发后投案自首就属于免予刑事处罚的法定情形。 王强法官表示,未成年人由于其身心特点,易冲动,可塑性也强,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与成年人犯罪适用不同的审判原则。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未成年人的特点出台了新司法解释,加大了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力度,更多的未成年人将会有改过的机会。 但宽容不等于纵容,王强法官表示这也给司法界和社会留下了一个深刻的问题,就是如何对这些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进行帮教和改造,使他们真正珍惜这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