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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张贴诽谤罪与非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7日03:21 重庆晚报

  主持点题:本月中旬,《重庆晚报》追踪报道了渝中区一少妇被人恶意张贴征求性伴侣告示一事。报道一出,舆论大哗,在市民纷纷谴责行为人的同时,也引出法律界人士对行为人的行为的争论。今天我们讨论的话题主要是:1、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2、如果构成犯罪,触犯的什么罪?3、如何认识《刑法》第246条对侮辱罪、诽谤罪规定的“情节严重”?

  交锋

  ●正方观点:涉嫌犯罪

  □肖勇律师:个人认为已涉嫌犯罪且属于公诉范围。原因基于以下几个方面:1、行为人分别在不同地方多次张贴告示,不仅将受害人姓名、地址、电话、照片等资料公之于众,而且将其两个小孩的姓名、就读学校一并附上,将给受害人及其孩子造成巨大伤害;2、告示内容极其下流、淫秽的语言将受害人描述成一个非正常女人。中国有句古话叫“众口铄金,积毁销骨”,意思是流言可以杀人。本案行为人给受害人带来的伤害,绝非用简单的“后果”能够决定的;3、在最繁华的渝中区发生如此下流、淫秽的事情,受到伤害的绝对不仅仅是受害人,往大了说,它直接影响到我市的对外形象,因当属于国家主动追诉的范围;4、《刑法》的主要价值是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和保障人权,以及通过刑事处罚起到教育防范作用。如果本案行为人仅仅受到行政处罚(拘留和罚款),那完全起不到警示作用。

  个人意见是涉嫌构成侮辱罪。

  □侯国跃律师:在罪与非罪上,个人认为已涉嫌犯罪。如果构成犯罪,那会是什么罪呢?《刑法》第246条将侮辱罪、诽谤罪纳入了同一条文,这给本案定罪带来了争议。我们先来看两罪的定义: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而诽谤罪则是指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并公然损害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两罪侵犯的客体都是他人人格权、名誉权,区别主要在实施手段和实施方式上。可以这样说,没有捏造事实的行为不可能构成诽谤罪,捏造事实的行为则既有可能构成诽谤罪,也有可能构成侮辱罪。

  本案中,由于行为人没有到案,其是否捏造事实尚不清楚,故而目前不好定罪。

  个人认为如果本案构成犯罪,依然属于告诉才处理(刑事自诉)的范畴,不应当由国家公权力进行追诉。因为按照法律规定,只有严重危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的诽谤罪和侮辱罪才能提起公诉,我认为本案不属于以上两种情形。

  □陈昊律师:就新闻报道的情况来看,在警方介入之前,行为人肆无忌惮,所实施的行为在不断升级,个人认为已涉嫌犯罪。综合告示中登出了受害人地址、电话等情况来看,倾向于构成侮辱罪。

  ●反方观点:一般违法

  □吴强律师:本案行为人实施的行为的确比较恶劣,对于构成民事侵权、一般违法大家都没有异议,但是否构成犯罪呢?这要作侮辱罪、诽谤罪的构成要件来分析。这两项罪在客观表现形式上必须具备“情节严重”。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以受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来认定是否属于“情节严重”。

  就本案来说,个人倾向于依据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理。

  □郑洋律师:具体到罪与非罪上,个人认为不宜以犯罪论处,而应当适用行政处罚。《刑法》第13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以犯罪论处,而刑法分则中有些地方特别注明“情节严重”才以犯罪处理,其立法本意是为了缩小犯罪圈子。

  本案中,如果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行为人作出处罚,一样可以达到惩罚和教育的目的。

  老百姓看待一个问题时,有时会发生道德和法律的碰撞。比如有些时候老百姓认为正确的事情,法律上却是作出的否定性评价。作为法律工作者,在这个时候应当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待问题。

  争鸣

  和谐社会法治保障

  郑洋律师:在现代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矛盾、侵犯是不可避免的。人与人之间有相互容忍的义务。如果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我们动辄用严厉的刑法来调整社会矛盾,有违刑法的迁移与和缓的发展趋势,也就失去了构建和谐社会的意义。

  侯国跃、肖勇律师:建设和谐社会和惩治犯罪是否存在矛盾?个人认为并没有矛盾。建设和谐社会的确应当尽量避免严刑峻法,但如果放纵对法律规定已构成犯罪的行为的话,个人认为是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背道而驰的,因为和谐社会必须要有强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在我国社会目前处于转型期的特殊阶段,更应该用“重典”。

  焦点

  “情节严重”应有解释

  □陈昊:由于缺乏相关司法解释,如何认定《刑法》第246条中的“情节严重”是个问题,有人把“情节严重”理解成“后果严重”,这也是本案存在罪与非罪争议的关键所在。

  个人认为,对《刑法》第246条中的“情节严重”应当综合考量,不能仅仅只看结果。司法实践中,很多时候的确是以受害人是否精神失常、是否死亡等作为评判是否属于“情节严重”的标准,但个人认为那是不够的。“情节严重”应当包括性质、手段、结果等诸多方面的因素。

  □肖勇:在缺乏相关解释的情况下,法律界人士的确对“情节严重”众说纷纭。在此情况下有必要对何谓“情节严重”作出明确规定,否则可能会出现因个案判决差异而影响司法公正的情形。

  提醒

  乱贴他人隐私小心坐牢

  尽管本案属于一般违法还是构成犯罪存在争议,参与沙龙的律师都表达了同一个观点:不该。

  据了解,《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法》以及将于3月1日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都对侮辱、诽谤他人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民法通则》上也有相关规定。

  从法律规定来看,如果有乱张贴他人隐私等恶意侮辱、诽谤他人的行为,不但可能承担道歉、恢复名誉、赔偿、治安拘留、罚款等民事、行政责任,而且还有可能坐牢蹲监。

  记者 李定兵 易守华 实习生 萧鸿渝网络编辑: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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