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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下令开枪我告他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7日06:37 华商网-华商报

  本报讯(记者郝建国)64岁的陕西残疾老人姜云春讨债被击毙,日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件作出“不予受理”的终审裁定。姜云春的儿子姜伟表示,下一步他将考虑刑事控告发布击毙其父命令的兰州警方负责人。行政诉讼行为就此终止姜伟是在2006年2月25日接到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邮局寄来的《行政裁定书》的。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兰州市公安局所实施的行为,是在刑事侦查过程中的行
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理范围。法院据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

  “这意味着经过一年多时间,案件依然不能进入司法程序解决。”姜伟无奈地说,“事发后,我从兰州市公安局一直反映到公安部,行政诉讼的官司也打到了终审,可是没有看到一点点希望。现在,父亲的遗体还在兰州冰冻,我没有办法停下来。下一步我将到兰州市检察院,考虑刑事控告发布击毙其父命令的兰州市公安局负责人。”

  昨日,姜伟表示,打工凑够上高中的女儿的学费后,他将再次启程到兰州开始新一轮诉讼。

  专家:家属可申请刑事赔偿

  “讨债被击毙”事件发生后,引起了法学界的极大关注。西北政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贾宇教授认为,姜云春被击毙时不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因此警方的击毙行为就不能属于“正当防卫”,而属于“假想防卫”。

  “如果兰州警方主观上没有故意,但客观上存在过失,造成人员死亡,这种情况涉嫌过失犯罪;如果兰州警方既无故意也无明显过失,但客观上造成了人员死亡的严重后果,则属于意外事件。即使是意外事件,警方也有义务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陕西省警官职业学院行政法教研室主任王革峰就此案诉讼程序建议,家属可通过刑事赔偿来讨回公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五)项明确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因此,姜云春的家属可据此请求兰州市公安局进行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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