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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男友网上张贴她的裸照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7日09:28 东方网-劳动报

  读者徐小姐来电反映,这两天在网上看到这样一件事:一位外地某大学的大三女学生和男友分手后,男友竟将她的裸照在网上公布,以此来羞辱和报复前女友(徐小姐亲眼看到了照片)。后来,报纸经过采访后还对这一事件进行了报道。徐小姐对此感到非常气愤,她想知道,这位男子的行为是否违反了有关法律,女大学生有什么办法可以维护自己的利益?记者就此采访了上海树声律师事务所主任高树声律师。

  “这是一种赤裸裸的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行为。”听说这件事,高律师愤怒地脱口而出。他表示,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骚扰、知悉、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高律师有些遗憾地称,目前我国《民法通则》没有将隐私权作为公民的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明确保护,只是原则笼统地规定了和隐私权有关的肖像权和名誉权。这样,导致隐私权受法律保障的实际可诉性、可操作性降低,不利于受害者请求司法救济。而和隐私权有关的《刑法》保护,也仅有刑法第252条、253条侵犯通信自由罪(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情节严重)。而事实上,隐私权、肖像权和名誉权同属于人身权中不同性质的权利。

  目前,女大学生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的相关条款加以间接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明确: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方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女大学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前男友公开道歉,在侵权行为散布的范围内进行澄清,并可以要求对方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对于她的这种情况,法院支持的赔偿额一般不超过5000元。

  □记者阙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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