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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离婚档案需要“长命百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7日09:28 东方网-劳动报

  日前,国家民政部和国家档案局联合颁布施行《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次对婚姻登记档案提出了详细规定,其中规定公民结婚、离婚等婚姻变化登记归档,档案保管期限为100年,这是考虑到法定结婚年龄、我国人口的平均预期寿命和人口老龄化的发展等因素来确定的,一般能满足子孙三代人的需要。这样一来,和法院离婚卷宗的保留时限有了矛盾。法院对每一起离婚案件都给予存档保留,它的期限分为短期、长期和永久三种。而一般离婚案件的保存期限是短期,时间为30年。

  不仅如此,从以往的法院审判实践看,离婚诉讼卷宗的管理还存在其他的不便:第一,有不少当事人诉讼离婚后准备再结婚时,尽管持有生效法律文书到婚姻登记机构申请再婚登记,仍被要求到法院开具法律文书生效证明,导致其重复往返;第二,法院每年受理的数百起离婚案件,有些当事人居住、工作并不在离婚法院的辖区,有些甚至是在外地、外国,跨地域补一份离婚生效书十分不便,2005年静安法院法院共审理离婚诉讼307件,其中涉外离婚案件就有24件;第三,一些当事人在法院诉讼确认婚姻无效、要求撤销婚姻、离婚的,民政部门往往并不掌握这一情况,也使得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不全面,在管理上有漏洞。

  而新出台的《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不但要对公民结婚、离婚等婚姻变化都要登记归档,档案保管期限为100年;还首次要求各地婚姻登记情况,要实行全国联网查询。

  对此,有专家提出建议:一、各法院建立“变更婚姻关系,须向婚姻登记机关备案”制度,法院在审理涉及离婚或宣告婚姻无效后,凡发生变更婚姻关系的,在法律文书生效后的3个月内将变更后的婚姻关系法律文书向婚姻登记机关送达。二、将法院婚姻纠纷案件和将在民政机关的登记结婚情况实行内部工作系统联网互动,这只供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为了工作需要进行查询,其他人员是无法随意查询的,所以不会影响当事人的隐私权。三、将法院对婚姻档案保管的期限,调整为100年。如涉及到法院内部对档案存放、管理的容量和能力,可在婚姻档案满一定年限后,统一移送地方档案馆存放。□王业斐李鸿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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