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莫触11条高压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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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7日09:33 长沙晚报 | |||||||||
执法监督一向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专门新增了“执法监督”一章,给警察执法定下了一些“硬框框”。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这些“框框”的存在并不是为了束缚办案民警的手脚,而是为了进一步规范警察办案行为,增加办案的透明度。 11条高压线规范警察行为
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专门设置了“执法监督”一章规范警察行为,而这也成为新法一大亮点。在执法监督一章中,特别列出了11种警察需要远离的行为:即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等。民警触碰11条中的任何一条,都有可能受到行政处分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询问查证时间缩短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公安机关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进行询问查证时间作出了新的规定,将询问查证的时间缩短到不得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接收采访的民警认为,8小时的询问查证时间相对较紧,因为民警需要进行调查取证、核实情况等大量的工作,这就要求公安机关进一步提升办案效率,才能适应新形式的发展。 公安部门部分权限被分离 《治安管理处罚法》不再授予公安机关裁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赔偿的权力。市治安支队相关负责人认为,民事赔偿问题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我国法院系统有专业的民事法庭专职处理民事赔偿问题。将这块职能剥离,能使公安机关集中主要精力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令公安工作更专业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