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四大变化彰显进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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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7日09:33 长沙晚报 | |||||||||
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与此前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比,具有“宽严更适度,程序更严格,处罚更规范”的特色。在记者的采访中,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相比以前有四大变化,彰显了进步性。 应罚行为增多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238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相比增加了124种。此外,新法中规定的不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上世纪80年代所没有的,如破坏计算机网络系统等,如今在虚拟空间的违法行为日益增多,《治安管理处罚法》新增的规定也顺应了形势变化。 罚款数额提高 原来规定罚款的最高数额除了“黄、赌、毒”这一类为3000元至5000元外,一般的处罚是200元以下。十几年过去了,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物价的变动,200元已起不到惩戒的作用了。现在除了对“黄、赌、毒”保留了3000至5000元处罚外,其他的违法行为,按照不同的行为和不同的性质,可取500元、1000元罚款。 自由裁量幅度减小 原来《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行政拘留时间为1日至15日以下,没有根据不同的行为以及不同的违法行为进行分类规定,民警自由裁决范围较大。考虑到行政拘留的处罚,涉及到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在适用上十分慎重。《治安管理处罚法》此次把行政拘留处罚,按照不同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的不同性质,明确划分为5日以下、5日至10日、10日至15日,便于民警依法裁决。 执法监督加强 执法权的监督一直是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为此,《治安管理处罚法》专门辟出一章对此作出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等的,都要受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