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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笔转仓费交得冤不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7日14:48 金羊网-羊城晚报

  时间长短由得他人说提货人知情权没保障

  本报讯实习生陈子文、记者魏新颖报道:托运的货物迟拿一天,就要多付两百多元额外的费用?日前,货主周先生无奈地向本报反映了这件“窝心”事。

  据周先生反映,本月中旬他朋友从咸阳通过铁路托运一批货物来穗。20日早上,他
接到××快递公司的通知,表示其20件货物已于19日到达火车站,请尽快领取。次日,周先生准备取货时却被告知“货物已经转仓储存,要补缴转仓费”,一看账单他大吃一惊,上面竟列明他要为货物转仓另交208元。记者在该转仓收费的发票上看到三条收费事项:“二线转仓费36元(1.8元/件×20件)、保管费72元(3.6元/件×20件)、短途运输费100元(5元/件×20件),合计208元”。

  原来,托运的货物如果在仓储时间(一般情况下3天)届满时未被提取,按照流程一般会先将货物转仓寄存,期间快递公司有权收取货物转仓和保管费用。“虽然货物19日就到了,但我是20日才接到提货通知的。”面对货物21日就被转仓,周先生觉得实在太冤。

  随后,记者采访了该快递公司有关负责人陈小姐,她称,自行查询到货时间并依时前来提货是接货人的义务,如果货物到达当天没被提取,快递公司会在第二天通知提货人。她解释说,周先生的货物19日到达广州,如果在21日之前不取走,货物从22日开始就要转至其他货仓储存。

  为此,广东巨龙律师事务所的杨会波律师认为,发货人与快递公司签订的只是托运合同,事先并没有在书面上约定一旦货物超过三天不拿就要自动转仓,因此快递公司无权擅自将周先生的货物转仓,并收取托运费以外的费用。即便设定仓储时间是行规,也应该事先与发货人签订相应条款,保证发货人与提货人的知情权。

  杨律师还表示,快递货物的仓储时间应该从接货人收到通知后的第二天开始计算,即周先生20日得知货物已到,仓储时间应为21日至23日。

  (Robby/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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