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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借给无证人出了车祸要赔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8日04:54 重庆晚报

  本报讯出借摩托车给无驾证的人时出了车祸。日前,肇事者被合川市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两年半徒刑,车主也被判连带责任。

  2005年11月11日上午10时50分,合川市南津街道办事处书院路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一辆无牌照的轻便两轮摩托车将行人李某撞死。合川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摩托车驾驶员周正华因无驾驶证、又是酒后驾车,负事故全责。

  检察机关对此案向法院提起公诉。死者家属认为,车主李万贵将车借给没有驾驶资质的周正华,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此要求二人连带赔偿21万余元。

  法庭上李万贵称,事发当天周在李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车骑出而发生事故,他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周正华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刑2年半,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综合相关证据后还认为,李万贵将车借给没有驾驶资质并喝了酒的周正华,主观上能够预见交通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但轻信能够避免损害事故的发生,仍然将车借出,是周肇事的重要原因。因其借车行为与周的肇事行为结合后发生了事故,李应当与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死者家属21万余元经济损失。

  法官断案

  法院有关人士介绍,周正华第一次供述时,说他是酒后搭乘李万贵的无证摩托车到李工作的地方后,因自己要办点私事,向李万贵提出借车,征得同意才骑走了摩托车。案件审理时,周正华却两次否认上述供述,声称自己骑走摩托车时,车主并不知情。

  同时,车主李万贵称,他将车停放在上班的地方后,没有取下车钥匙便去工作了,对周骑走自己的摩托车并不知情。法院审理时认为,骑车人的生活常理和行为习惯都是停车熄火取走钥匙,而李的这种做法不符合常理和一般的行为习惯。

  综合周正华的矛盾供述,法院对肇事者和车主的陈述都不予采信。最后是法官根据生活常理得出了自由心证的结论,认为是李万贵将无照车借给了没有驾驶证、并喝了酒的周正华,并判定由车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记者罗彬网络编辑: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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