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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汇款应为“1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8日05:55 华商网-华商报

  本报讯(记者刘立春)本报曾经报道过的“10万和1万,究竟谁说谎”案,日前在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重审终结。法院认定原被告双方委托汇款金额应为1万元,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返还9万元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告陶建国于2004年9月15日在被告处办理汇款属实,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汇款金额,即是10万元还是1万元。

  根据陶建国填写的凭证记载,其首先填写的是1万元,作废后填写的第二张凭证金额是10万元,屡次作废后,被告工作人员为其填写了第五张凭证,该凭证汇款金额大小写都是1万元。

  虽然陶建国未书面委托被告人员为其填写,但多次填写错误时被告工作人员为其填写不违反法律及银行工作业务规定,且陶建国在收到被告为其填写的凭证时也未提出任何异议。至于陶建国称其未看凭证显然不符合常理,因该凭证是在发生错误后重新更正的凭证,陶建国应该承担审查后注意的义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昨日下午,陶建国说:“我不会认输的,一定要把这场官司打到底。”他表示将会继续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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