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人讨债 非法拘禁岫岩一教导员被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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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8日06:43 华商网-华商晨报 | |||||||||
晨报鞍山讯(记者董南迪)清回了公司的欠款却被警察拘留,直到36小时后家人送来30万元现金,杨某才获得了自由。 昨日记者获悉,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拘禁他人的岫岩县公安局原经侦大队教导员肖某,被判有期徒刑一年。
大石桥市某公司与岫岩县某公司发生经济纠纷,任大石桥公司副总经理的杨某通过相关部门将外厂拖欠岫岩公司的60余万元货款清回本公司。 2002年11月25日22时,杨某突然被民警带至岫岩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时任经侦大队教导员的肖某告诉他,与其公司发生纠纷的岫岩公司有人举报他,其清款行为构成诈骗。 杨某随即被带至一宾馆住下,不得离开。第二天8时,杨某被带回经侦大队继续接受讯问,肖某先是提出拿出20万元就可以放人,随后又提出拿30万元才能放人,否则将给杨某办理拘留手续。 无奈之下,杨某同意并让妻子准备钱。次日10时30分,杨某女婿带30万元现金来到经侦大队,将钱交给经侦大队民警,半小时后杨某被释放。 获得自由的杨某将情况反映到相关部门,岫岩县检察院指控肖某犯有非法拘禁罪,岫岩县法院于2005年12月2日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依法认定,肖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审判决后,肖某不服提出上诉,理由是杨某没有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且就此事多次请示过领导。 经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杨某在拘禁期间所作笔录时间、地点有误,而且无法证实杨某没有被限制人身自由,而肖某的主管领导证明没有接到任何请示。因此肖某上诉不予采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