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用血服务费将取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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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8日08:45 海峡网-厦门日报 | |||||||||
福建公布临床用血收费标准 本报福州讯 (记者 田家鹏 通讯员 张增田)省物价局、省卫生厅日前发出关于核定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医疗机构对公民临床用血的收费包括采供血机构供应价格、配血费和储血费。采供
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收费实行减免政策,减免的具体范围和比例,按《福建省公民献血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采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向患者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本通知自2006年3月15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试行期满后再重新核定。《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4服413号),试行期延至2006年3月14日止。此前我省有关公民临床用血收费的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来源:厦门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