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健康丈夫被妻子强行送进精神病院30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8日10:37 大洋网-广州日报

  还有7天,何先生同妻子的离婚官司就要在法院开庭审理了。而就在70天前的一个夜晚,因为一场“夫妻大战”,何先生被自己的妻子“强行”送进了广州一家精神病院,在里面一待就是30天。认为丈夫“有病”的妻子向丈夫提起了离婚诉讼,而认为自己“没病”的丈夫,则向法庭提出了反诉:妻子以强送精神病院的方式虐待自己。

  “我受到了炼狱般的折磨”

  何先生向记者回忆了当晚的那一幕:“去年12月20日晚上9点多,我和老婆为家事吵架,当时很生气,便推搡了她几下,谁知她竟跑到派出所报了案。过了子夜,我听到儿子叫门声,哪知门一开,进来三个陌生人,二话没说把我按倒,用手铐把我右手和左脚铐在一起。我当时喊:‘绑架啊!’但没用。我老婆跟在陌生人后面,说我精神有问题,叫他们把我带到医院治疗。我就被强送到了精神病院。”

  何先生入院第一天的病历显示:“意志行为无异常”,医师在“诊断结果”一栏写道:“精神病?”;而其妻子对医生称:“(何)精神异常20年有余。”之后的第四天,医院专家会诊得出结论:“偏执状态”。

  “我在里头整整住了30天……这对我而言真是受到了炼狱般的折磨”,何先生提起这段“非常”经历仍然心有余悸。

  由于无法说服妻子接自己出院,何先生便只得拼命地向院方证明自己“正常”,据他称,今年1月中旬后,医院曾三次书面通知何的第一监护人即何妻接人未果,只得按惯例,通知何的其他家人在1月20日将他接走。而就在出院的第四天,何先生收到法院传票,其妻向法院递交了起诉书,请求解除婚姻关系,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出院第七天,他出差顺路到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附属医院再作检查,门诊诊断证明书上写着:“未发现有精神病性症状”。

  精神病院收人谁说了算

  何先生的大嫂认为弟弟的遭遇很“荒唐”。她表示,“夫妇俩吵架是常事,一方一个电话就可以把对方送进精神病院,岂不天下大乱?一个没有精神病史的普通人,即使被怀疑有精神病,医院就可凭一面之词将其强行带走?”

  对此,医院的说法是,当时何的妻子、儿子两名监护人都签了《知情通知书》,将其送院符合医疗程序。

  广州市某脑科医院心理科王医生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对方是否属于精神病人、是否要收治,家属提供的信息非常重要。王医生进而说,“病人是否要住院得尊重患者家属意见,患者自己作主医院是不会接受的,一定要监护人签名。这是因为真正有精神病的人都认为自己没有病,而这也正是精神科的特点:患者没有自知力,有的自知但觉得不需治疗。”

  而有法律界人士表示,精神病院收治病人的标准虽然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但“看重家属意见的同时必须充分尊重被收治者的人格权利,特别是正常人的人身自由”。

  精神病院放人谁说了算

  精神病人想出院了,医院也认为可以出院了,可家属就是不答应,面对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精神病院对此答复:原则是对监护人负责,“监护人对住院与否有分歧的,医院一般尊重第一监护人的意见”。

  王医生说,如果在病人和监护人之间出现“去留”矛盾,医院规定还是得“送进来的人接出去”。“当然不排除一些特殊情况,但基本操作就是这样。”

  对此,作为当事人的何先生提出强烈不满:“所谓的第一监护人与所谓的患者之间存在严重的直接利害冲突时,拒绝接人,就应视为放弃监护,应由下一顺序的监护人行使监护权”。他的这一观点得到了一位周姓律师的赞同:“不能因为第一监护人的不作为,损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如果监护人意见不一,其他监护人怀疑第一监护人损害精神病人权益的,可提出重新鉴定。”

  人大代表呼吁保护精神病患者权益

  精神病患者的权益保护引起了立法者的关注。今年广东省“两会”期间,吴创卿等11名省人大代表提交议案,呼吁尽快制定广东省精神卫生条例,用地方性法规规范医疗活动的职责权利,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代表们提交了一份《广东省精神卫生条例(草案)》。该草案对发现、接收病人的方法和程序作出了明确表述:“具有伤人、自伤或者危害社会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或者疑似精神疾病患者,其监护人、近亲属、所在单位、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事发地公安部门应当将其送至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的,应当向其住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事发地公安部门报告。”

  值得注意的是,该草案第45条进而提出:“有自知力的精神疾病患者可自行决定是否住院治疗,不得无故留置精神疾病患者。在住院期间,有自知力的精神疾病患者提出出院要求的,医疗机构应当准许出院”。 文/记者毕征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