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女友争得承租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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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8日11:47 今晚报 | |||||||||
本报讯 中年男子沈某因车祸身亡后,其亲生子沈军和沈某生前的同居女友陆某对簿公堂,围绕沈某生前居住公产房的承租权问题展开了诉讼。两审之后,法院认为,陆某与沈某在诉争房内同居近7年之久,已形成了合法的随住关系,遂判决陆某享有诉争房的承租权,并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沈某生前是塘沽区一家工厂的职工,坐落在塘沽区的诉争房屋是单位出租给他的公
法庭上,沈军称,陆某的前夫是1993年6月下旬去世的,她不可能在前夫去世不到100天就改嫁给沈某,况且,陆某从未交过房租,不履行义务即放弃承租权利。 后经诉争房所在地居委会提供证明,证实陆某确自1993年10月起即在诉争房屋与沈某同居。原审法院认为,陆某与沈某虽未办理合法的婚姻登记,但依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有关规定,陆、沈二人已构成了事实婚姻,双方互有相关的权利义务,且已形成随住关系。另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故在诉争之房原承租人沈某死亡后,陆某依法可以继续承租该房。据此,法院作出如上一审判决。 沈军不服,提起上诉。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陆某与沈某同居近7年,二人已形成事实婚姻及合法的随住关系。根据相关规定,沈某死后,陆某依法可以继续承租诉争房。至于沈军提到的陆某未交纳租金等理由,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孙启明 刘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