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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女友争得承租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8日11:47 今晚报

  本报讯 中年男子沈某因车祸身亡后,其亲生子沈军和沈某生前的同居女友陆某对簿公堂,围绕沈某生前居住公产房的承租权问题展开了诉讼。两审之后,法院认为,陆某与沈某在诉争房内同居近7年之久,已形成了合法的随住关系,遂判决陆某享有诉争房的承租权,并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沈某生前是塘沽区一家工厂的职工,坐落在塘沽区的诉争房屋是单位出租给他的公
产房。1992年,沈某与前妻江某离婚,儿子沈军由江某抚养,沈某依然住在诉争房里。1993年10月起,陆某即与沈某共同住在诉争房内,对外以夫妻相称。2000年8月,沈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去年10月,沈军在公证处对一份声明书做了公证,声明书称,沈某生前与江某离婚,后未再婚,沈军是独生子,其祖母去世,祖父放弃权利主张,沈军继续承租诉争房,并承担相应权利义务。随后,沈军便用这份公证书在沈某单位办理了承租手续,并补交了所欠房租,但一直未办过户手续。陆某得知此情后提起诉讼,认为该房屋应由她承租。

  法庭上,沈军称,陆某的前夫是1993年6月下旬去世的,她不可能在前夫去世不到100天就改嫁给沈某,况且,陆某从未交过房租,不履行义务即放弃承租权利。

  后经诉争房所在地居委会提供证明,证实陆某确自1993年10月起即在诉争房屋与沈某同居。原审法院认为,陆某与沈某虽未办理合法的婚姻登记,但依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有关规定,陆、沈二人已构成了事实婚姻,双方互有相关的权利义务,且已形成随住关系。另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故在诉争之房原承租人沈某死亡后,陆某依法可以继续承租该房。据此,法院作出如上一审判决。

  沈军不服,提起上诉。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陆某与沈某同居近7年,二人已形成事实婚姻及合法的随住关系。根据相关规定,沈某死后,陆某依法可以继续承租诉争房。至于沈军提到的陆某未交纳租金等理由,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孙启明 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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